【“两法”关键词之药物警戒】科学把握我国药物警戒制度创新(上)

时间:2020-05-25 23:12:2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2019年是药品监管法治建设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两法”)颁布并正式施行,为药品监管事业行稳致远奠定了牢固根基。

        “两法”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追溯制度、药物警戒制度、网络第三方平台售药备案制度、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创新设计,着力构建覆盖药品全链条的监管体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即日起,本版推出“‘两法’关键词”系列报道,聚焦“两法”制度创新,敬请关注。

       新《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这是我国首次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物警戒制度。药物警戒制度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追溯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共同构成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制度。

       1961发生的“反应停事件”,强化了国际社会对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视。196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建立国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WHA16.36号决议,要求加快传递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促进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计划的形成。1968年,第21届世界卫生大会制定了国际药物监测试点研究项目,其目的是开发一个国际适用的系统,以发现以前未知或不清楚的药物不良反应。1970年,第23届世界卫生大会决定设立WHO药物监测中心。

       1974年,法国学者首次提出“药物警戒”的概念。1992年,欧盟首次定义“药物警戒”。1992年,欧洲药物警戒学会建立(注:后改为国际药物警戒学会),从此药物警戒正式引入到研究和学术领域。从1994年开始,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发布ICH-E2系列药物警戒指南,其中E2E为药物警戒计划指南,附录为药物警戒方法。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出版《药物警戒的重要性——医药产品安全监测》一书,明确药物警戒的定义,即“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不良反应或者任何其他与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该书阐述了WHO药品安全监测发展的简要历史、药物警戒的合作者、药品监管法规中的药物警戒、临床规范中的药物警戒、国际健康中的药物警戒、结论与未来思考。2005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药物警戒规范与药物流行病学评估》。2010年,欧盟建成系统的药物警戒制度体系。

理念变革

       研究药物警戒制度时,许多人都在追问药物警戒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药物风险监测制度、药品风险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有的从内涵与外延的角度出发,认为药物警戒制度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涵义更广、范围更宽,这种研究方法时至今日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一个新概念的出现,绝不是事物内涵与外延的简单调整,而是标志着新时代的到来和新力量的产生。研究药物警戒制度,首先需要思考的是,药物警戒概念的提出,究竟意味着什么样的药品治理时代的产生,或者说什么样的药品治理时代的产生,使药物警戒登上历史舞台。

       首先,标志着药品全程治理理念的产生。过去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要是药品上市后的风险管理手段。随着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的出现,该管理手段已明显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将药品风险管理从上市后拓展到上市前,这是药物警戒制度产生的基本动因。ICH-E2E《药物警戒计划》提出的指导原则之一,就是“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该计划明确提出,“企业和药品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有必要在产品被批准或者得到许可前更好、更早地计划药物警戒活动”。

       任何制度都有自己的特定内涵和外延。药物警戒聚焦于药品使用的风险管理,包括临床试验阶段的药物使用和上市后的药品使用。药物警戒并不是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所有风险的管理,其早期侧重于安全性风险,后来增加了有效性风险,也就是综合性的风险获益评判。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药物警戒制度表明:虽然问题发现在“使用”环节,但问题的产生可能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药物警戒制度的原发性要义在于给药物的使用者以必要的警戒,这是药物警戒制度的原本价值;但该制度还有后发性或者间接性价值,即解决其他环节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保证使用者的用药安全。药物警戒制度的外溢效应,最终将涉及药品的全生命周期。

       其次,孕育着药品人本治理理念的弘扬。在药品领域,人本治理强调要以公众健康为中心,所有治理活动都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必须始终以对公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进行主动监测、科学识别、专业评估、有效控制。在药物警戒中,监测、分析、识别、评估都是基本手段,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才是最终目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是以“监测”为中心词进行的制度设计,强调的是手段和过程;而药物警戒制度是以“警戒”为中心词进行的制度安排,强调的是结果和目的。药物警戒制度更加突出以患者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药物警戒制度的范围是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的全方位监测,即监测范围已经扩大到不良事件,如不良反应、用药差错、质量缺陷、疗效缺失等。

       再次,揭示着药品能动治理理念的萌芽。能动,通常是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有意识的活动。能动治理体现着治理者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过去经常使用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其实就是能动治理的生动表达。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相较,药物警戒制度更加强调主动监测、积极作为、有效反应、预防控制。药物警戒制度的建立表明,仅仅依靠审评来确保药品安全是不全面的,药品审评仅仅是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相对确证性保证,药品安全最终还需要更多的患者进行评价。企业必须基于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进行主动管理,认真监测临床使用反馈,认真倾听患者的声音,这是真实世界的声音,比临床试验建构世界的声音更加真实、确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药物警戒制度,是检验企业是否真正对患者负责的具体体现。如果医疗机构上报药品不良事件,而上市许可持有人却一无所知,则说明该企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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