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托育机构“持证”上岗四部门发文规范备案管理

时间:2020-01-07 01:03:1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婴幼儿托育机构“持证”上岗 四部门发文规范备案管理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1月6日公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营利性托育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根据《试行办法》,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试行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对于登记、备案需要哪些具体材料,《试行办法》也有规定。例如,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托育机构场地证明等材料。

广东省早期教育行业协会会长孙伟文表示,目前托育行业还处在缺乏管理的状态。经营牌照申请条件不清晰,如果不及时给予规范和支持,将给市场的发展埋下各种隐患。而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机构的备案标准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

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机构,可以缓解父母无时间照护孩子的燃眉之急。但托育机构如何设置、谁来监管,长期处于空白地带。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出台后,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1月6日再出台配套文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的具体事项。

“现阶段,我国3岁以下的社会托育服务,总结起来就是‘有需无供,有教无保,有心无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菊华表示,相较于众多双职工家庭的需求来说,目前托育服务的供给总量明显不足,结构严重失衡,质量也得不到保证,一些有志于办托育服务的社会力量没能得到合理的规范引导,造成大量“黑托”存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仅有上海市、广州市、杭州市、合肥市开展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托育机构需要“持证”上岗。

对于北京托幼机构的情况,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指出:“北京的情况与全国各地的情况类似,原本有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可以开设托班,但由于学位紧张,为保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要求,只好缩小托班规模或取消托班。适应群众需求,一些在工商部门以‘教育咨询机构’的名义注册的机构,开始涉足托育服务,但严格来说,这些机构不具备提供全日制托育的资格,也缺乏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蒋永萍表示,应当明确托育服务发展理念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制定支持性发展政策,并尽快确定托幼服务的管理体制和主管部门。

此前,有争议称,托育机构备案制的监管方式是否过于宽松,国家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回应称:实行备案制只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举措,“不进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于学军表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要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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