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个大品种带量采购开始(附名单)

时间:2021-03-19 11:00:4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新一轮省级集采开始,福建纳入40个大品种

1、福建新一轮集采,瞄准40个大品种

3月17日晚,全国明星医改省份福建医保局发布关于《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并进一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2021年3月24日17:00前。

根据《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福建在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药品中,通过专家遴选形式确定了40个采购品种(约定采购量待定)。

涉及伊立替康、罂粟碱、复方甘草酸苷、普伐他汀、替加环素、丙泊酚、氟尿嘧啶、比阿培南、美洛西林舒巴坦(4:1)、门冬氨酸钾、胸腺法新、兰索拉唑、米格列奈、左卡尼汀、左氨氯地平、黄体酮、非洛地平等。

采购文件规定,福建本次带量采购采取分组的方式,将同通用名品种根据相关资质分为A、B两组——A组为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以及通过FDA认证的药品,除此之外的药品归为B组。

各品种A、B组约定采购量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部队药材供应站,下同)报送的预采购量的70%分组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文件的要求,参与B组报名的产品,也需要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之一,才有资格参与集采——201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按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500的企业;申报品种2020年在福建省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数量排名前3名的企业。

根据集采文件的附件1,满足第二个条件的药企有:

同时,根据文件的规定,如果相关药企符合申报条件,那么就必须参与本轮带量采购——否则,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将对相关企业涉及产品暂停挂网,采购周期内不得在福建省挂网销售。

此外,中选药品在履行合同中如有全国其他省、地市级(含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中选价格的,价格相应联动。也就是说,最终的中选价格,根据全国范围内的集采情况,仍然有进一步降低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不久之前的3月10日,河北医保局等多部门发布《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也提到,对其他省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河北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

省级集采之间的价格联动,或许会成为后续地方集采的一个新趋势。

2、降幅仍然是中选的第一要义

福建省目前的集采文件规定,本轮集采区分A、B组分组竞价,一次报价。

通过资质审核并报价的企业数≥3家的组别:组内报价最低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

通过资质审核并报价的企业数≤2家的组别:

组内报价最低且降幅(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降幅从高到低在所有组别排名前50%(遇无法整除保留整数位);达到同通用名品种另一组(需为三家及以上组)降幅;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50%。

组内报价最低且降幅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50%的约定采购量——降幅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25%;绝对降幅达到10%。

采购方案另外规定,其余品种作流标处理,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对相关产品实施重点监测,按月公布各医疗机构采购量,并列入医保稽核监管必查项目。

福建本轮集采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

此外,中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中选药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各公立医疗机构均应通过平台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3、药品带量采购范围继续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与福建开展的上一轮带量采购相比,本轮集采预计纳入的品种数量明显增多。

根据福建省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福建对艾司奥美拉唑 (埃索美拉唑)、莫西沙星(含莫西沙星氯化钠)、亮丙瑞林、还原型谷胱甘肽、顺阿曲库铵、尼麦角林、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头孢克洛、伏立康唑、腺苷蛋氨酸、哌拉西林舒巴坦、非布司他等14个品规的药品开展集采。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持续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进一步完善福建全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机制,扩大药品带量采购范围,将采购金额较大、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同一通用名尚未有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带量采购,探索开展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动态调整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今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也强调,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

可以看到,国采、省采、省际联盟等采购形式正在覆盖越来越多的品种。

附:采购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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