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正式出台 10大规定需持久落实

时间:2021-08-23 11:31:2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作者|徐毓才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同日,94号主席令发布,并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医师法》出台后,媒体解读扑面而来,业内人士热切期盼,似乎法律一出,百事即解,其实不然,有些好的规定也许需要较长时间持续用力去落实。笔者在此梳理出医师法最暖心且最需要持久用力落实的十大规定。

1.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在当下这种医患之间缺乏互信的大背景下,医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常常得不到较好保障,因此,《医师法》提出“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得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高度认同,然而这个暖心的规定似乎落实起来需要用更长久更大的气力。

作为医务人员也应该认识到,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是任何人都应该有的,不单是医师。因此,这里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应该是相互的。

中国唐朝孙思邈所著之《大医精诚》一文就指出:夫经方之难精,由来尚矣。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这两句话实际上正应了文章标题“大医精诚”,也就是说一个好医生(大医)第一是“精”,要有精湛的医术,医道是“至精至微之事”,习医之人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第二是“诚”,要有高尚的品德修养,以“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感同身受的心,策发“大慈恻隐之心”,进而发愿立誓“普救含灵之苦”,且不得“自逞俊快,邀射名誉”、“恃己所长,经略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法》第三条在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之前,也对医师的职业精神做出了明确,即: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显然这与古代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妙。

同样在《医师法》第五条确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的同时也指出: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实际上这既对医师节如何纪念给出了答案,也对政府相关部门如何带好头做出了要求。

2.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医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从目前情况看,这一条虽内容不多,但落实难度却不小,主要是因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普遍存在紧缺不够用的情况,特别是现在事多人少,落实带薪休假本来就非常难。但《医师法》说的是“应当”,而应当就是必须,不落实要承担法律责任。

3.维护医师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值得期待

按照协会章程,中国医师协会的宗旨就是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六大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因此,“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本就是医师协会的主要业务之一。

这次《医师法》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

期待行业协会在维护医师合法权益方面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4.医师执业要遵循临床诊疗指南

《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做了规定,包括: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而从实际情况看,这里有很多方面医师都做的不够到位,特别是在“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方面,需要坚持不懈努力。据了解,不少医生实际上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在看病、治疗或操作,对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并不知晓,何谈遵循、遵守?

5.合理用药亟待加强

2021年3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通报了2019年度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分析有关情况。《通报》指出,在临床用药合理性方面,8个省份平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仍高于40,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同比略有上升,但与国家对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60%的目标存在差距。三级医院如此,二级医院可想而知。

这次《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第二十九条)尽管法律做出了规定,但可以想见,要真的做到位依然很遥远。

6.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是医疗服务中一个备受诟病的问题,也是一个似乎人人都有发言权,但却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专业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深改委的关注。法律曾不止一次的关注过,政策也一直在努力。

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

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2021年4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有五项,一是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二是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三是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四是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五是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对于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判定,《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由此可见,判定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是个专业技术问题。

这次《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显然是再一次向这种行为说“不”。但说实话,要发生根本性改变确实不容易。

7.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制度

2016年8月19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召开,会议认为,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应该得到合理的薪酬。广大医务人员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力军,要从提升薪酬待遇、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社会地位等方面入手,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这方面改革的步子可以再大一点,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同时实现同岗同薪同待遇。

而早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指出,要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

因此,这一次《医师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第四十四条)也是很自然的。但要真的落实到位,恐怕仍然需要时日。

8.强基层: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

《医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依法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所谓的“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主要是基层的人(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可以上来,而上面的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下去。实际上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9.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多点执业并提供便利

新医改以来,医师多点执业一直是一个热词。在政策制定者看来,之所以基层不强,老百姓看病难,最根本的原因是优质医疗资源,也就是好医生没有流动起来,而要解决流动性问题就是医师多点执业,一旦医师多点执业搞起来了,既可以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也可以增加医师的合法收入,然而具体推动时却是难上加难。

问题的关键是第一执业机构不愿意。为解决这一难题,《医师法》专门将医师多点执业几年探索的政策以“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第十五条。该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然而,这样便可以了吗?

10.西医医师可以开中药

一直以来,在临床医疗和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中医与西医的诊疗范围都是医疗机构与卫生执法部门比较纠结的问题,到底临床类别的医师能不能使用中医药,而中医类别的医师又能不能安排在西医临床科室工作。

特别是2019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明确要求“对于中药,……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由于各地禁止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开处中药处方力度明显加大,中医和西医诊疗范围也成为业内议论的焦点,这次《医师法》对于这一争议做出了明确回应。

《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一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执业,这里的“或者其他临床科室”应该主要是指医疗机构的内外妇儿等科室。

第二句“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应该是给临床类别医师规定的,其中“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应该包括中医科、全科医学等。

第三句“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主要是区别于通过“师承方式”和“确有专长”考核获取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而根据规定,不论是对中医医师,还是对西医医师,二者强调的核心都是要“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如果这样,西医也可以用中医药,包括开处饮片处方,中医也可以在综合医院临床科室工作。

实际上在医师培养方面,《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提出:“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这也给未来中国特色医疗人才培养树立了一个新的模式,就是中医西医相互学习,做医生应当中西医融合。

来源:新浪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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