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三部门印发通知:中药材施行种植养殖源头质量管控

时间:2022-03-03 11:12:5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3月2日,安徽省药监局网讯,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中药材施行种植养殖源头质量管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加强采购趁鲜切制中药材管理,严格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并把质量管理体系和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系统向种植、趁鲜切制等环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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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各市、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分局(工作站):

中药材是中医药的重要物质基础,中药材质量是保障中医临床疗效的关键。加强中药材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对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质量管控。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中药材种质源头管理,统一建立皖产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和种子种苗繁育基地,规范中药材种子种苗的经营管理。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管理,实施中药材种植技术提升工程,制定、推广种植和采收技术规范,规范中药材种植、采收等行为,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生栽培以及“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绿色种植模式。加强中药材种植环节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严禁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特别是动物激素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禁止在中药材种植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对可能危及种养殖环节中药材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市县中药材种植养殖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严把种植养殖及初加工环节质量关,防止不合格中药材流入市场。

二、加强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质量监管。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药监中化秘〔2021〕105号)要求,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从事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的加工企业(含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管理,指导其根据传统经验、研究验证数据,按品种制定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技术规范,严格趁鲜切制过程管理,督促加工企业建立趁鲜切制中药材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种植、饮片生产等环节数据共享,以满足药用生产需要。省药监局各分局要监督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加强采购趁鲜切制中药材管理,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并把质量管理体系和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系统向种植、趁鲜切制等环节延伸。

三、加强中药材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市、县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定期监督抽验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

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中药材质量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严禁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和其他中药材交易场所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中药材;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中制假售假、掺杂使假、染色增重、污染霉变、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药监局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市县中药材流通环节质量监测工作的指导督查,切实保障流通环节中药材质量安全。

四、加强中药材经营者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市、县市场监管局要监督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各项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督促中药材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中药材专业市场和其他中药材交易场所属地市场监管局要强化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中药材市场违法广告、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使用未经检验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推动创建放心消费示范中药材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市县中药材市场主体合法、行为合规等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确保市场规范有序。

五、强化属地政府管理责任。中药材专业市场和其他中药材交易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承担管理责任。属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争取同级人民政府对中药材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视和支持,完善属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经营户承担质量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研判机制,强化舆情监测,加强舆情应对处置;研究制定有关中药材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网络平台以及其他中药材交易场所销售中药材行为的管理,明确市场开办者义务、销售者义务、部门监管责任等要求,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规范中药材市场秩序,推动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

抄送: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

监管局、省药监局相关处室。

参考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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