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二选一”屡引天价合约纠纷!平台与主播签独家成惯例

时间:2019-11-06 18:50:5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直播行业 “二选一”屡引天价合约纠纷!平台与主播签独家成惯例

近年来,音视频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违约跳槽纠纷频发,平台向主播索赔上百万甚至过千万违约金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二选一”已成为热门话题的当下,跳槽纠纷背后的排他性“独家合约”也引发了关注。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主播与平台在合同中约定“独家发布和解说”、“ 不得在其他网站进行直播”等排他性条款已是行业惯例。对此,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表示,对于平台投入较大的“培养型”主播,平台为了保障收益限制其在单一平台开播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直播行业出现寡头趋势,例如一家头部直播平台集中了超过百分三十的市场份额,同时还与主播签订排他性协议的话,那可能会对其他的直播平台产生一种排挤效果。”

主播因在第三方平台上传作品被指违约,平台:独家义务具有人身属性

11月1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起音频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案。2017年12月,主播熊某与经营荔枝FM的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荔支公司”) 签订了《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成为荔枝FM独家签约的语音主播。按照合约内容,荔支公司对主播在其平台的直播音频的演绎和表演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权利,未经平台书面同意,主播不得向第三方或者与荔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授权、转让。

签约后,熊某开始在荔枝FM上进行直播。2018年2月,荔支公司向熊某发出一份《违约通知函》,称熊某在此前的合约期间未能依约完成每月至少12次的直播宣传,并从当年3月起不再向熊某支付直播报酬。熊某随后将荔支公司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荔支公司向其支付共计37962元报酬以及违约金24万元。荔支公司随后提起反诉称,熊某在B站以及“网易云音乐平台”发布了多首歌曲的视频,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独家条款。

熊某对此表示,他除了是荔枝FM的主播之外,还是一名网络歌手,其在B站和网易云音乐平台上并未进行直播,只是上传了视频mv。荔支公司则提到,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熊某为荔支公司的“独家签约语音直播主播”,具有人身属性的“独家义务”,即熊某除了在荔支公司平台进行直播,不得在其他任何第三方平台开播。

根据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荔支公司与熊某签订的合同中未对何为“独家”义务进行解释,只谈及荔支公司享有的独家权利,但独家权利与独家义务应当是相对应的。判决指出,荔支公司的独家权利是指其对于熊某在其平台演绎作品享有的知识产权。另外,结合荔支公司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上的理由,并没有提到熊某违反独家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荔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向熊某支付相应的主播报酬。

“签独家”成直播行业惯例,合约背后各执一词

近几年,违约跳槽的主播多会因违反独家合同而遭到起诉,平台除了要求主播支付高额违约金之外,还会请求法院判令主播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到到第三方平台直播。在诉讼和诉前禁令期间,主播还可能被强制停播。

南都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发现,主播与平台签订的多是《独家合同》,或是合同中包含“独家发布和解说”、“ 不得在其他网站进行直播”等排他性约定。

2018年11月,“王者荣耀”头部主播嗨氏与前东家虎牙直播之间的跳槽纠纷案备受关注。嗨氏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到,他与虎牙直播签订的《合作协议》是由平台提供的格式版本,他认为双方缔约地位悬殊,主播在与直播平台的合作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法院终审判决,虎牙直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嗨氏需向虎牙直播支付4900万元的违约金。这笔巨额违约费一度创下当时直播界的新记录。

在平台看来,签约与否都是平台和主播双方商业谈判的结果,如果主播选择了签独家合同,就应该守约。B站法务人士曾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平台倾向签独家合同并不完全是为了规避主播跳槽的风险。“签约不同的独家主播,是平台基于战略考虑和商业考量作出的布局,独家主播也具有一定的培养稳定性。”

对于主播而言,稳定性也是职业选择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有主播表示,跳槽时除了考虑收入之外,发展机会与平台资源都是要重要考虑的因素。南都记者发现,在《独家合同》中,主播每月的开播次数、时长、税前收入、其他收益分成等内容都会有明确规定。部分合同会在规定中以“一口价”形式确定违约金,如一名年薪700万元的主播,合同中标明的违约金高达3000万元。

专家:排他协议有一定合理性,头部平台应结合竞争格局注重合规

“二选一”是当下的一大热词,直播行业签订“排他协议”的操作也引发了关注。“简单来说,如果甲方让与其签约的乙方只能跟自己合作,不能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那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约定,都算是排他协议。”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表示,“二选一”属于排他协议或者独家协议中的一种情况,探讨这类协议的合理性应该结合不同的情况而定。

“有一类主播属于‘培养型’主播,直播平台将他们视为潜力股进行培养。平台除了给主播进行导流、推荐以外,还可能给予一些培训、指导,甚至有参与主播内容的制作,那双方就不单是一种甲方、乙方的服务关系。由于平台前期投入较大,可能需要与主播签订一个几年的独家合同,以保障其收益的稳定,我觉得这个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在签约平台之前就具备一定知名度的主播,刘旭认为,直播平台不应限制其在单一的平台上开播。“如果主播本身就是网红,这时候他和平台的签约可以理解成一种入驻,双方之间没有太多的依附关系。如果主播能够在多个平台同时推进业务,会更有利于内容市场的丰富。”

刘旭同时指出,主播要尊重直播平台的独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平台也要保障主播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头部直播平台应该注重合规问题,对行业内的市场竞争格局进行分析。如果说直播行业出现寡头趋势了,例如一家头部直播平台集中了超过百分三十的市场份额,同时还与主播签订排他性协议的话,那可能会对其他的直播平台产生一种排挤效果,妨碍竞争。”

在艾媒咨询高级分析师刘杰豪看来,主播跳槽与普通人换工作一样,重要的影响因素无非是收入、发展空间、平台资源等。“主播是直播平台竞争的重要资源之一,但大主播资源还是较为稀缺的。因此平台多会与大主播签订竞业协议或独家合同,合同中会明确平台与主播双方的利益分配,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主播的利益回报。”刘杰豪认为,当一个有能力的主播转向另一个平台时,也是行业发展的资源良性调节。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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