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欣赏”死亡?问法网评9岁男孩小区内遇害最新进展

时间:2019-11-08 12:40:4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欣赏”死亡?问法网评9岁男孩小区内遇害最新进展

问法网小编获悉,2019年11月5日,湖南长沙9岁小男孩罗棋在小区内被男子冯某华殴打致死,整个行凶时间长达半个小时,光殴打的时间就将近十分钟。冯某华打人的时候大喊大叫,小区的业主和保安都听到了,但是没有人站出来制止,甚至没有人报警!所有人都在“欣赏”罗棋的死亡。

2019年11月7日下午,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在雨花亭派出所,向死者罗棋家属通报了案件的调查情况,包含了现场勘查、尸检报告和事发监控。案发后罗棋的母亲已经崩溃了,反复质问,为什么没有人制止!为什么没有人报警!

问法网律师认为:冯某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确认无疑,但是因为冯某华疑似有精神病,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要看精神鉴定结果,在这里,问法网律师暂不讨论确认无疑的冯某华故意杀人行为,着重阐述围观路人和保安、物业的责任。

残暴的行凶者确实可怕,但是路人和保安的围观更让人感到心凉。其实这样的事情发生的不少了,路人围观也不是第一次了。他们的心理并不难猜,无非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麻烦,怕受伤,怕被报复,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没人报警???为什么没人报警???为什么没人报警???法律从来不强迫无关的人见义勇为,但是遇到这种残忍的暴力犯罪报个警都不行?从这个角度看,每一个围观的人都为罗棋的死亡尽了自己的一份力!

问法网律师点评:从法律角度讲,围观群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围观群众是否有义务实施并能够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

曾经火了很久的世纪之问“媳妇和母亲同时掉进水里,你先救谁?”的世纪之问早就被法律解释得很清楚了:不救媳妇不构成犯罪,但是不救母亲就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实本次事件和这个问题涉及到的问题是一样的,就是行为人是否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那什么是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呢?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比如父母对孩子,孩子对父母;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比如工作时间的老师对学生,警察对群众;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比如承诺帮邻居带小孩。

由此可见,法律上围观群众实际上是没有必须救孩子的义务的,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小区的保安看起来像是符合职务要求的义务这一条件,但是实际上不是的,制止罪犯不是保安的职业义务,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因此要求保安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

没有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民事责任,物业值班人员是完全有条件得知冯某华的暴力行为,罗棋的死亡结果并非物业直接导致,但物业处置失当,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合同义务,对罗棋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应当赔偿。

问法网律师提醒: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要组成社会,就是因为团结起来,人才能战胜更多的困难,过上更好的生活。这就需要社会里的每个人互帮互助,团结一致,虽然法律不强迫人建议中尉,但这次围观群众们好整以暇地“欣赏”歹徒的暴行和罗棋地死亡,甚至当作茶余饭后地谈资,以后自己遇到困难,就不要指望会有其他人挺身而出,救自己于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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