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为遭“终身停飞”的机长喊冤:因舆论而加重处罚合法吗?

时间:2019-11-08 18:31:5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专家为遭“终身停飞”的机长喊冤:因舆论而加重处罚合法吗?

一、 女子飞机驾驶舱拍照炫耀,丢人还害人

11月3日下午,知名航空博主@确认信号在微博上爆料称,有无关女旅客进入飞机驾驶舱拍照,并将其晒到了网上。根据配发的两张截图显示,一女生坐在飞机驾驶舱内左侧位置,对着镜头比“V”手势拍照。有圈内人士指出,图片为飞机飞行状态下违规拍摄。

11月4日,桂林航空发布处罚结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桂林航空的相关管理规定,针对机长违反民航规章让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的行为,桂林航空决定对当事机长处以终身停飞的处罚,对于涉事的其他机组成员处以无限期停飞并接受公司进一步调查。

业内人士称,对桂林航空而言,失去了客户的信任,又失去一名机长,可谓损失巨大。

据介绍,中国飞行员的培养路径是飞行学员→副驾驶→机长,而飞行学员晋升机长各个公司进度不一,大概平均需要7年,具体要看副驾驶的飞行时间积累,而空客A330和波音747等重型机所需时间会更长。除了培养周期漫长,培训费用也是航空公司很大一笔支出。据称一名机长的培养成本超过500万元,目前各家航空公司成熟机长普遍紧缺。

二、资深机长陈建国:是违规但不是危险行为,终身停飞处罚没有依据

在舆论一边倒地对这个机长进行指责,为航空公司“终身停飞”的处罚鼓掌的时候,也有专业人士站在这名机长的立场上,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资深机长陈建国在网上发文表示,让无关人员进入飞机驾驶舱拍照,是违规但不是危险行为,对该机长做出终身停飞的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属于无依据的加重处罚。

图片来自微博

他说,对于进入驾驶舱的规定,民航规章CCAR121部,即《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545条有规定。

违反这个规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很多媒体用了这个规章,但是却没有看到这个规章的处罚对象并不是机组,而是合格证持有人,也就是航空公司。也就是说,如果违反旅客进入驾驶舱的规定的行为,是民航局应该对航空公司进行处罚,这个的规章里没有民航局对机长和其他机组成员的处罚条款。

旅客进入驾驶舱没有触及任何电门、开关、操纵装置,确实是违规,但不是只要进入驾驶舱就是危险的,飞机就失控了,因为很多民航局规定的可以进入驾驶舱的人员他们也是对飞行一窍不通的。

比如我自己飞行的就遇到过对高度表认证的国际民航组织人员,他们只是懂高度表,不懂飞行。而在911之前,几乎所有的国际航班,尤其是美国的航班,只要申请,很大程度上会得到机长的允许参观驾驶舱的。很多航班的驾驶舱门空中都是打开的。我自己就进过很多航班的驾驶舱,尤其是每次坐Air New-Zealand。在911之后,因为反恐等原因才加强了驾驶舱的管理。

很多自媒体认为如果在驾驶舱里的乘客乱动,乱摸那就危及安全,其实即使旅客在客舱里乱动乱摸,是一样非常危险的。让旅客进入驾驶舱和让旅客驾驶飞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牵强附会等同起来,是不是所有的人以后都不可以进入驾驶舱了,因为都有可能有危险,如果对所有人员进行有罪推定,那么所有的旅客上飞机都是有风险的,他们都有可能打开机舱门、应急门、放出滑梯……

再说了,同样是运输飞行,很多国外的小型运输飞机连驾驶舱门都没有,第二排的乘客就坐在飞行员后面,看着飞行员驾驶,难道就不行了吗?

我们应该严格依照规章、规则来看这个事件。

首先,在民航规章上没有可以进行终身停飞的处罚依据。航空公司和员工只是雇佣关系,航空公司可以解聘机长,也可以解聘机长,签订合同,也可以终止合同。但是航空公司对飞行员进行“终身停飞”的依据是什么?

航空公司对于机组人员的要求是写在公司的手册里的,而违反该要求的处罚也是写在公司手册里的。涉事的航空集团关于机组违反该条要求是被列为所谓的红线。该条规定,在机组违反其他人员进入驾驶舱的,责任人解聘机长资格或降低至最低级别,并停飞3-6个月。

对于该规定,我个人觉得合情合理合规,因为本身航空公司和飞行员是雇佣关系,如果飞行员有意违规,承担一定的惩罚也是应该的。但是,如果航空公司违反自己制定的规定,随意或者违规加重处罚机组,那么又怎么要求飞行员去遵守公司的规定呢?况且航空公司依据什么对飞行员进行永久停飞的处罚呢?

我们国家反复强调依法治国,每个企业也应该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既不能轻松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也不能随意加重处罚标准,随意加重处罚同样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样同样违反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虽然,从目前H航给部分飞行员发出的提示信息来看,该机长很大概率可能会被民航局吊销执照,暂时或者永久失去商业飞行的资格。但是我们衷心希望民航局能够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依照民航规章现有的标准,不偏不倚对飞行员进行处罚,既不放过恶意违规,也不随意加重处罚,真正做到按章办事,依法治国!

三、专家陈孝杰:被处罚员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罚,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不能随意从轻或加重。同时,法律规定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2.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其次,单位要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职工存在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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