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湖南长沙打死9岁男童的嫌犯有精神病史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时间:2019-11-11 00:11:5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湖南长沙打死9岁男童的嫌犯有精神病史 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2019年11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发布警情通报:11月5日下午1点半,长沙9岁男孩罗某在小区内被冯某华(男,30岁)击打致死。

据冯某华父母反映,冯某华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医院治疗。

目前,冯某华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据称,嫌犯冯某华曾于2010年两次入住精神病医院就治,一次历时四个月,一次两个月。

冯某华的母亲称,此前冯某华经常帮忙接送姐姐的孩子,从未有过伤人行为。鉴于儿子病情较为稳定,2019年春节后,为他停了长期服食的精神病药。

目前,警方已邀请专业的精神鉴定机构对嫌犯进行鉴定。

该案发生后,引发了舆论的持续关注。

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又被称为“武疯子”。

近年来,“武疯子”伤人、杀人事件屡见报端。

就在11月5日,安徽网报道称,安徽巢湖市一“武疯子”手持三把尖刀,在街头到处乱舞,危及周边人群的生命安全,民警狂追600米,最终将其制伏并夺下尖刀。

在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后,有关“精神病人犯罪该不该担责”、“精神病人犯罪,监护人是否该担责”等话题也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精神病史未必就有“免死金牌”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分三种情况以区别对待:

1.作案时,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2.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前不久,上海“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二审开庭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两名儿童死亡,一名儿童和一名儿童家长受伤,判处死刑。

而本案引人关注的是,一审法院认定,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据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一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精神病史未必就是免死金牌,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处罚。

此案中,家属或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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