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京东“双十一”商标案开庭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成辩论焦点

时间:2019-11-15 08:24:1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壹现场|京东“双十一”商标案开庭 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成辩论焦点

一年一度的 “双十一”刚刚落下帷幕,但围绕 “双十一”的商标纷争再起波澜。

因其注册的五枚“双十一”系列商标被宣告无效,京东公司一纸诉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11月14日下午,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阿里巴巴作为第三人出席庭审。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京东和阿里关于“双十一”商标权的纷争已经持续多年,最早可追溯至2014年,此案也成为阿里和京东“双十一”商标纷争事件后,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事件

京东双十一商标被商评委裁定无效

十年前,也就是2009年11月11日,这个日子还被戏称为“光棍节”,淘宝商城(即现在天猫Tmall前身)为了烘托“节日”氛围,策划了一场促销活动。据公开报道,当时参与这场促销活动的商家仅27名,最终销售额为5200万元。

后来该活动随着商业运营影响力逐渐扩大,形成了以“双十一”为品牌的促销节,受到更多电商平台、商家以及网购人群的关注。

2011年11月01日,阿里公司申请注册了注册号为10136470的第35类商标“双十一”,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12月28日 至 2022年12月27日。

之后,京东公司申请注册了“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京东公司申请商标后,阿里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述诉争系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青报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京东双十一”字段显示,京东最早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35类商标“京东双十一”,其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6月14日。截至11月14日,该商标的最新状态是“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庭审

是否会导致公众混淆成辩论焦点

11月14日下午,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争议焦点为两点。原告京东公司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诉争系列商标与第三人阿里公司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在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京东公司的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引证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在法庭上京东公司方面认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双11”、“双十一”,故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阿里公司认为,“双十一”是由阿里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经过多年来持续的宣传使用,在诉争系列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便已经与阿里建立了事实上的唯一对应关系。其“双十一”商标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依法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的在先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阿里公司方面表示,京东公司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阿里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法庭上,阿里公司称京东与其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诉争系列商标的存在会极大破坏第三人“双十一”品牌通过大量投入获得的高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对市场秩序和第三人的良好商誉造成严重破坏,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恶意。综上,阿里公司认为被诉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京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观点

若商标认定无效 是否能继续双十一促销?

在庭后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中,京东方面律师称,阿里公司虽有开创及推动“双十一购物节”之功,但无垄断“双十一”商标专用权之资格,更不能以引证商标得以核准注册为“利器”,限制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商业主体正当的商标使用需求。

京东公司律师表示,若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原告在每年的双十一活动中,将出现无“京东双十一”商标可用的境地,双十一活动将难以正常推进。其他同行企业也面临与原告相同的经营困难。若双十一活动只有“阿里系”的企业参加,结果就是“阿里系”企业垄断双十一期间的市场。

而阿里方面表示,其从2011年起注册“双十一”、 “双11”系列商标,是防止被恶意滥用,而从来没有阻止、限制任何人参与11月11日的购物促销活动,所有电商也都是“双十一”的受益者。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并摄/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实习生 张玉杰

孟祥玉(E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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