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奸淫幼女罪:如何推定“明知”?

时间:2019-11-19 18:41:5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法治的细节︱奸淫幼女罪:如何推定“明知”?

近日,湖南衡阳市祁东县一位周先生在网络上反映自己“未满十二周岁女儿被两名公职人员在内的多名男子强奸”,引起舆论关注。18日,祁东县官方回应称,已批捕两人,并且确有两名公职人员涉案。

被害人家属向媒体反映,此前祁东县检察院以女孩年龄存疑、本案犯罪事实不清等理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两名涉嫌实施强奸的公职人员至今没有批捕。

据报道,周先生称女儿周婷(化名)被人从家中骗走,带至KTV”陪酒伴唱。期间,多名男子,包括祁东县两名公职人员,以灌酒、威逼利诱、强迫等方式对周婷多次实施了强奸。如果上述属实,则检察机关对于此案的处理,尤其是对于涉案两名公职人员的处理结论令人费解。

我国刑法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最经常的辩护理由是:“我不知道对方未达法定年龄”。

由于奸淫幼女是一种故意犯罪,因此必须对年龄存在明知,但是这种明知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进行确认。

普通法系一般采取两分法来解决推定明知的问题。比如,2003年英国《性犯罪法》修正案规定:与不满十三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采取严格责任,年龄上的认识错误不是辩护理由;但与十三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则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认识,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未满十六岁,可以排除其犯罪故意。

我国司法实践也借鉴了普通法系的这种做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因此,只要被害人的年龄不满十二周岁,就一律推定行为人存在奸淫幼女的故意,行为人不能以不知对方为幼女作为辩护理由。在本案中,被害人身份证显示其生于2007年12月24日,不满十二周岁,这本身就足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据报道,案发后,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出于某种原因,认为受害人年龄存疑,并就此展开“大量调查”,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但应当指出的是,身份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该证件上所记载的年龄本来就具有权威性。

即便调查认为受害人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仍然可以按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意见》指出: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如果仅从外表形体如身高、体重、第二性征,一般人能够判断出该人有可能是幼女,那么即使幼女谎报年龄,也可以推定行为人存在明知,即便行为人出现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也是不合理,因而是不可接受的。此外,如果有其他表明未成年人身份的客观特征,如在上小学,带红领巾等,也可以做出存在“明知”的推定。

再退一步,即便认可行为人年龄上的认识错误是合理的,不存在事前“明知”,其采取灌酒、强迫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性侵,也应当被认定为强奸。

当身体因酒精、毒品等的麻醉而处于无助状态时,被害人显然无法对性行为做出有效的同意。如果行为人利用对方这种无助状态,将其当作满足性欲的工具,则侵犯了对方的性自治权,应当受到惩罚。

并且,被害人的身份并不能直接排除强奸的嫌疑,即便是卖淫女也可能被强奸。司法实践中就有过这样的案例:卖淫女同意和行为人发生性交,但行为人在女方不知道的情况使用麻醉药品,将卖淫女迷到后发生性交。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虽然同意性交,但是并没有同意在无意识状态下发生此种行为。人们对性行为的同意,并不等于对任何形态性行为的概括性同意,人们完全还可以在性行为发生前,发生中改变自己的意愿。将女方迷到,让其处于无意识状态,显然剥夺了女方在性行为过程中所拥有的拒绝自由,当然是对性自治权的侵犯,当然应该以强奸论处。

据报道,祁东县县委及政府“高度重视”此案;而受害人遭受“创伤后精神障碍”,目前已避走他乡。《世界人权宣言》有言:为使人们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有必要使人权受到法治的保护。愿本案得到公正处理,愿法律慰藉人心。

-----

作者罗翔,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上一篇: 2名韩国人被也门胡塞武装组织扣留

下一篇: 韩长赋:社会资本下乡要带动老乡,不能代替...


 本站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