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来了!《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10-31 19:31:2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新条例来了!《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福州10月31日电(兰志飞)31日,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对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对相关社会主体责任、流动人口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据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福建省流动人口从原来的400多万人增至如今的1000余万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颁布实施的《条例》,对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吸引各类人才向福建集聚、贡献力量,促进福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修改为居住登记,取消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陈小兵介绍,《条例》涉及公安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流动人口义务、信息平台建设、处罚情形等。

信息采集

原《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主体有两种:一是流动人口本人,二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社会主体责任,规定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

《条例》规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修改为居住登记,并且从进一步减轻流动人口负担的角度出发,取消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自愿申报。申报居住登记,且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等。

流动人口义务

根据新修订《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在信息采集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承租房屋时,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申报居住登记时,如实提供本人相关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动人口无须履行其他义务。

信息平台建设

根据新修订《条例》的要求,福建省公安厅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证件管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的综合管理。

处罚情形

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处罚如下:

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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