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权价值不能评估,如何分割?

时间:2019-11-15 07:10:0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离婚时股权价值不能评估,如何分割?

文/张特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公司金融部

夫妻双方离婚,对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并且股权价值也难以评估时,如何分割呢?

任某(男)和高某(女)结婚后,高某全资注册了北京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离婚之后,2018年,任某向法院诉请分割高某名下北京某公司的股权折价290万元。庭审中,高某辩称公司负债较多,股权价值微乎其微,不认可290万元的折价,法院委托评估后,因公司的财务资料缺乏导致不能做出有效评估结果。法院遂判决,“因高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常经营也是高某,高某应提供完整财务资料,在高某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故酌情确定股权价值为270万元,由双方分割。

北京高院认为①,"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上述案例发生在北京地区,在无法评估时,法院以核定的办法确定股权价值,核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有限公司,无特别情况时通常是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即净资产法。如本案发生在上海地区,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上海高院认为②,若无法评估公司价值,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6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可见,上海不同于北京,上海法院更倾向于分割股权份额。

由此,实践中,不能评估时,各地对离婚分割股权处理方式不一,笔者所知,江苏法院采取了和北京类似的方法。此外,建议夫妻双方在设立一人公司或是有限公司时,就股权这类财产协议约定,如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好股权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省去分割时股权评估的烦恼。

①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② 参见:《上海高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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