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正在接受安乐死的患者突然醒了,医生还要继续吗?

时间:2019-11-15 13:25:4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那个正在接受安乐死的患者突然醒了,医生还要继续吗?

本文作者:陈以寒

2016 年 4 月,荷兰海牙某养老院内,一名 74 岁的阿尔兹海默症患者正在接受安乐死。

早在最开始搬进养老院时,她已经签署过意愿书,表示「愿意在合适的时候接受安乐死」。但意外还是发生了。

在正式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她竟然醒了过来,并表现出反抗行为。

最终,医生在病人家属的协助下继续注射药物,患者死亡。

2018 年 11 月,这名医生嫌「执行不当」被官方起诉——这是荷兰在安乐死正式合法化 17 年后,迎来的第一起针对安乐死执行医生的诉讼。

医生的天职:救人,还是杀人?

安乐死(euthanasia)可分为四型:积极型、消极型、主动型、被动型。一般人印象中的安乐死通常指的是积极主动型安乐死,也就是病人有安乐死意愿、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寻求主动措施结束自己的生命。

目前,全球为数不多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所允许的也都是积极主动型安乐死。以荷兰为例,患者实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患者本身深思熟虑后作出决定,由医生确认其病痛为长期、无法忍受的;
  • 身患当前医疗条件下的不治之症,除自然痛苦死亡与安乐死之外,并无其他选择;
  • 需要另一位独立医生诊断,并提供书面证明,认定其符合条件;
  • 16 岁以上的患者,若已经无法明确表示自己真实意愿,但此前曾决定安乐死;
  • 12~16 岁的患者,且可视为十分明确本人权利时,在其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参与了决定过程后,但 12 岁以下患者不适用安乐死;
  • 经过 2 名医生会诊,给出统一意见;
  • 执行方式分为 2 种:医生开具药品,患者自主执行;医生执行。

不难看出,整个安乐死从评估、诊断到最终实施的过程中,医生始终扮演着无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TA 们是生死两界之间的守门人,手握通往另一个世界的钥匙,掌握着判断并最终执行「眼前这名患者是否能够死去」的权力。

虽然名为安乐死,但事情的发展并不总是那么「安乐」。1986 年,中国「安乐死第一案」涉事医生蒲连升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根据当时的案情记录:患者夏素文长期患病,1986 年因肝硬变腹水(肝功失代偿期、低蛋白血症),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渗出性溃疡并褥疮 2~3 度入院,入院当日即告病危。

入院后患者病情加重,痛苦烦燥,喊叫想死。病人的儿子王明成和其妹妹在得知该病无法治愈后,再三要求为母亲执行安乐死,并表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主管医生蒲连升随后给患者开了 100 毫克复方冬眠灵,患者死亡。

然而,为了让医院赔偿母亲的医疗费用和埋葬费用,王明成的大姐、二姐向汉中市公安局、检察院控告蒲连升医生故意杀人。

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及其妹 4 人因故意杀人罪被收容审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患者主要死因为肝性脑病,冬眠灵仅加深患者昏迷程度、促进死亡,并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随后,蒲连升被无罪释放。

无罪判决并不意味着他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蒲连升的无罪原因是「行为未直接导致患者死亡」,而非「安乐死行为合理」,社会各界对于蒲连升所作所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也未曾停歇,毕竟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写着,「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他人,并不作该项之指导,虽有人请求亦不与之」。

关于安乐死第一案判决的研究文章

2003 年 8 月 17 日,蒲连升接受央视《新闻夜话》节目采访。

作为一名以「救死扶伤」为天职却被诉「故意杀人」的医生,虽然案件已经过去十余年,它带来的阴影足以让蒲连升的执业生涯屡屡受挫,让蒲连升比同年龄段的所有同事都混得差」。

「再有类似情况,就是拿 10 万,100 万,我也不可能给他做的。」面对镜头,蒲连升不无苦涩地回答。

蒲连升接受央视《新闻夜话》节目采访

病人的选择:主动解脱,还是无奈赴死?

医生执行安乐死行为的合法性,往往需要依赖患者是否「自愿主动解脱」。

然而,要判断一个人做出的选择是否听从内心,一个人作出选择的权利是否不曾向外界因素低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临床观察中发现,很多原本要求安乐死的重症病人,只要在病程中剧痛出现间歇 , 就会重新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欲望。

同时有研究表明,促使患者选择「安乐死」的原因包括抑郁;感到被家庭、朋友、社会所遗弃;无望、无助,感到自己成为家庭、社会的负担等心理原因。

纽约时报曾指出,如果「放弃治疗」这一方案被社会广泛接受,医生有可能更倾向于选择低风险但更加保守的治疗方案,这对于医学这一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来说,无疑是不利的。

以荷兰为例。为了保证患者有条件接受充分治疗,荷兰实行家庭医生制,让医生能够充分接触了解患者的所思所想,从而判断患者安乐死决定是否有效,不存在因「难以负担医疗费用而选择安乐死」的情况。

而为这一切提供可能性的,是荷兰超过 95% 的医保覆盖率,平均每万人配备 39 名医生的医患比(2009 年数据),以及位居世界前列的医疗服务水平。

近年来,国内也发生过不少「安乐死」案件。这些案件的相似之处在于,当事人往往因为贫穷或无法得到充分救治,难以继续忍受痛苦而被迫选择「安乐死」。

根据相关案情记载,2011 年,患者朱某被摩托车撞倒后下肢严重受伤,但当地乡镇卫生院难以处理,朱某的儿子陈洪决定将患者带回家养伤。回家后朱某因全身疼痛难忍,要求儿子协助自杀。最终,陈洪为母亲提供农药,朱某服药身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洪犯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面临分配不均、两极分化的现状。床位最多的华北地区(1.96)是最少的西北地区(0.19)的 10 倍以上,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最多的华东地区是最少的西北地区的 14 倍以上。

我国卫生资源配置状况及其公平性分析

另一方面,2016 年,我国癌症患者平均每次住院费用约 1.76 万元,平均每个癌症患者每年住院 5 次,则平均总费用为 8.8 万元。同样是 2016 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38 万元。而癌症患者正是选择安乐死群体的主要人群之一。

这意味着,无论是「医生充分沟通判断安乐死资格」还是「患者不因外界因素被迫选择放弃」,这两点我国都暂时难以做到。

完美的解法:合法,还是非法?

面对安乐死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与伦理风险,各个国家做出了不同的选择。

目前,只有加拿大、荷兰、比利时、瑞士以及美国六个州份通过安乐死合法化,其他国家仍将安乐死列为非法。

澳大利曾经是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案的国家(1995 年 6 月),也有了第一位合法执行安乐死的医生 Philip Nitschke。

然而,澳大利亚在 1997 年 3 月即废除安乐死法案,但Philip 医生选择自己成立「安乐死工作室」,向想要接受安乐死的患者发放「安乐死指南」并提供「购买安乐死药物的渠道」。

Philip 工作室网站

在这个网站上,有安乐死意愿者只需要填写个人资料、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就能成为会员,获得「安乐死服务」,而 Philip 无法确认个人信息的真伪。也就是说,安乐死合法化国家所要求的「别无选择」、「患者不受干扰充分自愿」、「医生充分审核患者符合安乐死条件」这里全都没有。

无论是谁都可以通过伪造身份来获取安乐死信息,这个网站也无从核实,那些被提供购买安乐死药物渠道的申请者,究竟把这些药物用到了哪里。

纪录片《明天之前》

2001 年,荷兰正式通过安乐死合法化。2003 年德国格丁根大学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荷兰 7000 起安乐死中,非情愿安乐死比例高达 41%,一些老人为了躲避被安乐死甚至逃到国外。

2015 年,一位患上渐冻症的英国富豪 Simon 由于无法忍受自己「变得越来越虚弱、慢慢丧失作为人的尊严」,选择前往瑞士接受安乐死——这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允许为外国人实施安乐死的国家。

这一过程也被 BBC 拍成了纪录片《How to Die:Simon's Choice(如何走向死亡:西蒙的选择)》。该纪录片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极大反响,甚至推进了英国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

但在 2019 年,Simon 的妻子表达了自己的后悔,「现在看来」,患者的安乐死意愿「确实被我们(其他人)过多地介入了。」而 Simon 离开的欲望到底有多强烈?我们已经无从知晓。

Simon 的妻子,纪录片《明天之前》

工具的对错,与用工具的人

这样看来,无论在安乐死合法或非法的国家,依然都无法避免许多充满争议的操作与后果,安乐死也至今没有遇到一个完美的「解法」。

我们总是更欣喜于新生,却逃避讨论死亡,但生和死本就是世界上最为公平也最为无法规避的事实。

作为工具的安乐死,也不过是为人类提供了另一种「死」的方式。工具本身并无对错,但使用工具的方式必须要受到评判,使用工具的土壤必须充分深耕。

2003 年,我国「安乐死第一案」中患者的儿子王明成身患绝症,也曾向医院提出希望实施安乐死,但得到医院答复「国家没有立法,不能够实施」。同年 8 月 3 日,王明成在家中病逝。

截至 2018 年,已有超过 1000 人在 Philip 的帮助下非法进行安乐死,他有了一个新的外号,「死亡医生」。

2019 年 2 月,台湾体育名嘴傅达仁临终安乐死画面曝光。两分多钟的视频记录了傅达仁在家人的陪伴下吞下药剂,平静倒下的过程。作为中国第一个选择安乐死的人,傅达仁生前一直致力于让安乐死合法。据悉,家人之所以选择公开这个视频,也是想以此来推动这个议题的合法化。

2019 年 9 月,荷兰「首例针对安乐死执行医生诉讼案」当事医生被无罪释放。

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也一直未曾停歇。(刘昱)

关于「死亡」我们还在讨论这些

图来源:图虫创意

参考来源(向下滚动)

[1]周明华,肖政.我国卫生资源配置状况及公平性分析[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9,36(2):193-196.

[2]王伟进,张晓路.中国癌症的现状与疾病负担[J].中国经济报告.2019,04:63-73.

[3]彭红,李永国.从滑坡现象和风险社会理论看安乐死[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06(3):20-23.

[4]于佳佳.刑法视野下临终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及限制[J].当代法学,2015,29(6):42-55.

[5]杨世勇.安乐死的合法化及其实施构想[D].兰州:兰州大学,2018.

[6]马飞.安乐死问题的法学思考[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1.

[7]任建建.积极安乐死问题的刑法研究——以重庆陈洪为母亲安乐死案为视角[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8]新华网.我国首例安乐死详尽报道:王明成与“安乐死”,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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