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造假又来!虚增营收60亿元、净利润14亿元,审计机构负责人被判2年!

时间:2019-11-05 09:41:4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造假又来!虚增营收60亿元、净利润14亿元,审计机构负责人被判2年!

11月4日,资本邦讯,中国裁判文书网今日披露关于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慎明事务所”)、刘广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从判决书来看,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长波物流”)2015年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办理贷款5.8亿元,办理上述贷款过程中,长波物流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了由慎明事务所出具的长波物流2011年-2014年度的审计报告,审计过程均由长波物流将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数据调整之后交给慎明事务所,慎明事务所按长波物流提供的会计报表中的数据出具相应年度的审计报告。

而这其中只有2011年度的审计报告为慎明事务所主任刘广英带人到长波物流办公地点审计并留存审计底稿,其余三个年度审计报告刘广英在未对企业账目进行实地审查亦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函证的情况下,仅根据长波物流提供的会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且无审计底稿。

长波物流依据虚假的财物报表和审计报告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获取了5.8亿元的银行贷款,该贷款现已逾期至今未还,经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2018年11月21日,长波物流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余额57999.50万元,利息9277.6万元。截止2018年12月18日,吉林银行大连分行贷款本息至少损失65440万元。

2019年5月20日,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起诉书指控慎明事务所、刘广英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对比发现,经过慎明事务所审计后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中关键数据与事实严重不符,其中:

①大慎某审【2012】21号审计报告记载2011年度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467269088.25元(约14.67亿元),净利润为184262090.39元(约1.84亿元);长波物流账面上记载2011年度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59057376.25元(约0.59亿元),净利润为﹣35855313.34元(约-0.36亿元)。

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比公司实际上的主营业务收入虚增1408211712元(约14.08亿),审计报告中净利润比公司实际净利润虚增220117403.73元(约2.2亿元)。

②大慎某审字【2013】56号审计报告记载2012年度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521038864.22元(约15.21亿元),利润总额为249599455.8元(约2.5亿元);长波物流账面上记载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67087252.20元(约1.67亿元),利润总额为﹣76815017.34元(约-0.77亿元)。

审计报告中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比公司实际上主营业务收入虚增1353951612.02元(约13.54亿),审计报告中长波物流利润总额比公司实际利润总额虚增326414473.14元(约3.26亿元)。

③大慎某审字【2014】40号审计报告中记载2013年度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642584511.95元(约16.43亿元),利润总额为331119759.49元(约3.31亿元);长波物流账面上记载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42584511.95元(约1.43亿元),利润总额为﹣84832632.25元(约-0.85亿元)。

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比公司实际上主营业务收入虚增1500000000元(约15亿元),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比公司实际上利润总额虚增415952391.74元(约4.16亿元)。

④大慎某审【2015】54号审计报告中记载2014年度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890920632.17元(约18.91亿元),利润总额为342619128.61元(约3.42亿元);长波物流账面上记载2014年度长波物流主营业务收入为130920632.17元(约1.31亿元),利润总额为﹣95630399.06元(约0.96亿元)。

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比公司实际上主营业务收入虚增1760000000元(17.6亿),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比公司实际上利润总额虚增438249527.67元(约4.38亿元)。

经鉴定:2012-2014年度慎明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高于长波物流账面中利润总额1180616392.55元(约118061.6万元)。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认为,慎明事务所在对外受理审计业务过程中,多次故意提供内容不真实的虚假审计报告,违法所得达245600元,且企业实际主营业收入累计仅为5亿余元,虚报额累计达65亿余元,虚增了60亿余元;利润总额累计为-2.9亿余元,虚报额累计达11亿余元,虚增了14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刘广英作为慎明事务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慎明事务所及刘广英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根据相关规定,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对慎明事务所上述行为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慎明事务所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上缴国库(已交纳)。

二、被告人刘广英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单位慎明事务所违法所得人民币245600元,上缴国库(已交纳)。

此外,长波物流因未如期偿还借款,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已分别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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