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这家公司,1天内收到2则行政处罚!共计罚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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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菏泽这家公司,1天内收到2则行政处罚!共计罚款25万元...

11月8日,菏泽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了2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菏环罚字〔2019〕191010YLFC号

单位名称:菏泽永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060400049H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尚均友

地 址:鄄城县凤凰镇十二路北(中国石油东邻)

菏泽永联建材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9月22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部料场有部分原料矿渣未覆盖、且西墙有50米长度无防风抑尘网,北墙有80米长度无防风抑尘网;易产生粉尘污染的上料口工序未密闭;进出车辆冲洗装置无法正常使用。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7、现场影像资料。

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环罚告字〔2019〕191010YLFC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菏环听告字〔2019〕191010YLFC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故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山东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八楼(联系电话:0530-7369098)开具缴纳罚款单据,凭缴纳罚款单据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菏泽市财政局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19年11月6日

菏环罚字〔2019〕191010YLDQ号

单位名称:菏泽永联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060400049H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尚均友

地 址:鄄城县凤凰镇十二路北(中国石油东邻)

菏泽永联建材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9月22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热风炉有温度,燃料为生物质颗粒,烟囱西侧喷粉脱硫设施已物理断开,无法正常使用。2019年10月7日晚,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粉脱硫设施管道已连接,但喷淋泵电机未运行,喷粉脱硫设施未运行。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7、现场影像资料。

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环罚告字〔2019〕191010YLDQ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菏环听告字〔2019〕191010YLDQ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故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山东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八楼(联系电话:0530-7369098)开具缴纳罚款单据,凭缴纳罚款单据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菏泽市财政局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19年11月6日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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