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街坊注意!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时间:2019-11-15 10:44:3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惠州街坊注意!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近年来

高空坠物事件不断发生

一次不文明地“随手一扔”

一面疏于保养的外墙

甚至是一块松动的玻璃

每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

“无心之失”

都可能酿成悲剧

↓↓↓

高空坠物事件

昨日,浙江一名3岁儿童被22楼高空坠物砸中头部,目前尚未脱离生命危险,系工人安装空调时过失导致三角阀坠落,未做防护措施,属于违规操作,已被警方控制。

9月9日,山西太原茂业天地写字楼北出口楼体外墙装饰铝条掉落,一名25岁的女员工被砸身亡。

6月18日下午5时20分许,江西南昌一名小女孩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头部鲜血直流。

6月17日,山东菏泽郓城县一名25岁男子被从19楼坠落的窗户砸倒。事件系19楼一位业主更换窗户,聘请的施工人员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所致。

6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一小区内,一名5岁男童与母亲一起去幼儿园,结果一整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到男孩头部,最终男童抢救无效死亡。

……

“头顶上的威胁”有多大

《惠州新闻》也曾多次提醒↓↓↓

不要认为高空坠物离我们很远

就发生在身边……

11月9日,在江北某小区,就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一住户带着孩子在小区内游玩,突然从某单元楼上坠下一枚钥匙扣和一个类似玻璃材质的物品,差点砸中人。随后此事在该小区业主群引发热烈讨论。

11月2日,在惠阳淡水,高空坠下一陶瓷制品的物品,把停在楼下的车砸坏了,还差点砸中路人。

关于高空抛物,最高人民法院发话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鉴此,《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如何定罪量刑?

《意见》指出,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

《意见》明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意见》还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物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今次发布的《意见》还对物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进一步界定:

《意见》强调,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来源:惠州新闻

编辑:黄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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