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儿园不得以特色教育为名另收费用否则实施信用惩罚

时间:2019-11-17 09:27:1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合肥:幼儿园不得以特色教育为名另收费用 否则实施信用惩罚

以后,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否则很可能会受到严肃查处,并实施信用惩罚。11月15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教育收费管理,促进幼儿教育高质量发展,重新起草了《合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办园建立成本调查制度

根据新规征求意见稿,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由市教育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等提出具体意见,经市发改委、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教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同时,建立公办幼儿园成本调查制度和收费调整机制。定期对公办幼儿园办学进行成本调查,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普惠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合肥,民办幼儿园分为普通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已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经申请并获批准,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公助”普惠性幼儿园、教育部门通过合同方式将公建幼儿园的园舍和其他国有资产提供给有合格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举办的“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与所在县(市)、区管理部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包括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果需要调整该怎么办?新规提出,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收费标准增幅确需高于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确定收费标准。

普通民办园收费备案后2年内不得变

普通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在开学前三个月,报所在县(市)、区发改委、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普通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幼儿园等级、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经备案的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原则上2年内不得变动,并与招生简章发布、园内收费公示及实际执行标准保持一致。

不能以开办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费

在本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广大家长关心的一些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

比如,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具体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寒暑假提供托管服务的,结合各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家长需求,经审批后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除保教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另外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保教费、住宿费不可跨学期预收

以后,当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提高后,将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幼儿园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等。此外,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请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国家、省和市教育收费政策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实施信用惩罚。

文章来源:合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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