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镇西:孩子用砖头把老师砸进ICU,其家长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时间:2019-10-28 09:14:2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李镇西:孩子用砖头把老师砸进ICU,其家长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镇西专栏】

孩子用砖头把老师砸进ICU,其家长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创作者|李镇西(原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实验中学校长)

本文为李镇西校长原创,首发李镇西校长个人微信公众号“镇西茶馆-ID:zhenxichaguan”,校长传媒获得授权发布

一个初三男生,用砖头对准其老师头部狠狠地连砸九次,直至该老师昏迷倒地,最后被送进医院ICU(即重症加强护理病房),到现在还没苏醒。

到现在还不知道事情的前因,但无论什么原因,用砖头砸老师的行为是令人发指的。而行凶者竟然是这个老师的学生,更加让人震惊!

其他的我不想多说了,我只是想说,作为15岁的行凶者,无论最后这位受伤老师如何,这个凶手都不可能承担成人犯罪所应该有的惩罚;那么,他的家长呢?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段时间我写了一篇文章《学校教育非常重要,但无论多么重要,也只是家庭教育的重要补充》,还有认为我是在“推卸”学校教育的责任。我在那篇文章中指出,孩子无论如何首先是家庭教育的产物,是其父母的作品。一个对社会有杰出贡献的成功者,我们首先会想到其家庭教育,比如于漪老师,我曾经专门撰文谈她的家庭教育,她谈到自己的成长也首先提到自己的母亲。同样,一个给社会带来危害给他人带来伤害的的罪犯,我们也首先会想到其父母的教育。比如这个用砖头砸老师的学生,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他的家庭教育,难道这个孩子的行为我们能够归咎到他老师的教育吗?

既然“子不教,父之过”,那么儿子犯法,难道家长一点都不承担责任吗?

其实这个问题,我在两年前就提出过——当时是针对湖南沅江三中鲍老师被自己学生杀死的恶性事件有感而发提出的。

当时我写了一篇短文,我说:“作为死者的同行,我的悲愤难以尽诉。我向被自己学生刺死的鲍老师表达真诚的哀思,向他的亲属表达同样真诚的慰问,虽然这都是苍白的,无力的。”

现在被砸老师还在医院昏迷不醒,我真诚祈祷他能够醒来,并恢复健康!虽然我的祈祷同样苍白无力,甚至无济于事。

在两年前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杀死鲍老师的学生只有16岁,这意味着他将被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是这样规定当然是有其道理的,但我想,其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该不该承担连带的刑事责任?好像现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子女犯法,父母同罚,只是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但我认为未成年人犯法其监护人被追究相应的连带刑事责任,并接受法律惩罚,也是有道理的。这道理就在“子不教,父之过”,难道还需要我旁征博引地论证吗?孩子首先是家庭教育的产物,是父母“养”和“育”的成果。如果说孩子有出息了,父母自然感到无比荣耀,脸上也会有无限的光彩;那么孩子犯了罪,父母却不承受耻辱和惩罚,这说得过去吗?无论光荣还是耻辱,都让父母受孩子“株连”——和孩子一起领奖,或者一起坐牢,这将有助于千千万万个家长的自我学习与成长,有助于千千万万个家庭教育的提升。

当时,我这个观点不但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甚至遭到了一些朋友严厉的批评,认为我是在搞封建株连,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后来我意识到,我的说法的确不妥,我在激愤之中失去了理性,我真诚接受批评,并收回这个的观点。

但我现在依然在想,家长不能替犯罪孩子承担刑事责任,那能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呢?当然这个“处罚”不能人为地随心所欲,而应该通过程序修改相应的法规然后依法实施。

我又想到了几天前的大连,一位10岁女孩被残忍杀死,因为凶手未满14岁被释放。这个问题再次浮现脑海,挥之不去。

和两年前不同,我今天重新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其父母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个问题,不是想重申两年前的糊涂建议,而是想提出一个开放性的思考题,大家都来思考一下,以健全我们的法制和法治。

我估计,这次老师被砸,所谓“老师普遍失去安全感了”“教师是高危职业”“现在没有老师敢管学生了,因为不知什么时候这个砖头就会砸在自己头上”之类的说法又会多起来。

我充分理解这些言论,因为我理解一线老师的感受。但我愿意重申两年前文章中的这段话——

鲍老师被自己爱的学生杀死了,这悲剧的讽刺意味无以复加。但我不主张将这一极端的恶性事件扩大为一种“上纲上线”的担忧,认为当老师已经普遍失去安全感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个别老师恶性体罚学生,就断言中国的所有孩子失去了安全的学习环境一样;我们同样不能因个别学生杀死了老师,便断言“现在教师生存环境普遍日益恶化,以后的教师没法当了”。当然需要反思,需要总结,但具体到这个案子,还是就事论事的好。

其实,通过这次学生砸老师的暴行,我更愿意强调的还是家庭教育的极端重要性。

文章写到结尾,又看到媒体引用知情者的话说,这个用砖头砸昏老师的学生,其父母忙于经商,“平时他在屋头妈老汉都不管,也管不到。”(方言,意思是平时在家里父母都不管,也管不了。)

面对血淋淋的事实,关于家庭教育远胜于学校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还需要强调吗?

2019年10月26日

刚刚得知被学生砸昏老师的最新情况

——请问某些朋友,如果你知道了这个情况,还会那么同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原创作者|李镇西(原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实验中学校长)

本文为李镇西校长原创,首发李镇西校长个人微信公众号“镇西茶馆-ID:zhenxichaguan”,校长传媒获得授权发布

这几天压在我心里的一块石头,是我的家乡仁寿的一个学生用砖头砸昏老师的事。昨天那篇《孩子用砖头把老师砸进ICU,其家长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推出后,许多网友都认为孩子杀人,父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家强烈的反应完全在我意料之中。

出乎我意料之外的是有这样的留言——

李老师你好!

拜读你这篇文章,对你的观点、你的思想不敢苟同。不幸的事件发生在我们的家乡仁寿,这位老师及其家庭应当得到同情,你也表达了深切的怜悯。但对于那个“坏孩子” ——老师的学生,李校长表达的却是及其厌恶,甚至希望连坐。可是李老师有没有想过,这个孩子其实一生也差不多毁了,孩子的家庭受的打击又有多大,如果老师成了植物人,这个经济赔偿又有几个家庭能轻松担负?孩子一家又岂不是受害者?这恶果背后的原因难道是只是“家教”二字?

李老师作为优秀老师,校长,专家,应该比我们更明白当前教育的现状。在学校和教师、学生和家长这两个群体之间,一个是有组织,一个是无法组织,孰强孰弱,谁的发言权大,谁的影响力深,我想李校长是明白的。即便如此,在教与学这个体系暴露出“教”方强势犯罪在数量上和影响比“学”方犯罪要多得多,也没有看到有人说要连坐,有多少孩子被毁一生,他的学校,害他的人连经济赔偿也不见得会给。当然,株连九族,本来也是皇权用来维护最高统治的极端手段,只是当今的历史应该不会倒退,李老师也不至于位高到要为恢复这样的手段而摇旗呐喊!

如果这只是个别观点,我大可不必放在心上,问题是类似的留言还不只这一条。比如还有一个网友反复追问“原因”,问被害老师是不是有什么教育方式上的问题,刺激了这个学生?

这就让我不得不认真写一篇短文谈谈我的看法,也算是对这些网友真诚的回复。

其实昨天我公开这些留言就已经表达了我的真诚。本来留言已经过百,超出了系统规定的公开留言数的上限,但我为了公开这条留言,我不得不又重新屏蔽了一条留言(有时候我也以这种方式让更多的留言轮流公开,但更多的时候我没有时间这么做)。

这位朋友说:“株连九族,本来也是皇权用来维护最高统治的极端手段,只是当今的历史应该不会倒退。”这句话我百分之百的同意。我是经过“文革”的人,自己曾因小学老师的母亲无辜被迫害而被“株连”,所以,我坚决反对“株连”。但是,说我要为恢复封建株连而“摇旗呐喊”,则至少是误解——不只是对我的误解,更是因为对“株连”这个词的误解。

什么叫“株连”?“株连”就是“连累”,而只有把无责而无辜的人牵连进来,才叫“株连”,比如丈夫犯罪,妻子本来并不知情更没参与,但仅仅是因为夫妻关系,于是妻子也一起坐牢。这就叫“株连”。但如果和相关案件本身就有脱不了的干系,并非无责和无辜,依法处理,这叫“株连”吗?当然不是。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各种条件,甚至不同程度直接参与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和“株连”站不上边。

那么,未成年人犯了罪,其父母有没有责任?从具体案件本身来说,父母也可能并不知情,更没参与,但“子不教,父之过”,家长难道没有教育责任?好,可能争议会在这里出现:仅仅有教育责任就该和孩子一起坐牢吗?

是的,我两年的文章曾经有过这样的想法——据说在有的国家法律正是这样规定的,但昨天的文章明确将两年前的想法否定了,明确说明:我今天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其父母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个问题,不是想重申两年前的糊涂建议,而是想提出一个开放性的问题,大家都来思考一下,以健全我们的法治和法制。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是可以纸上谈兵式的讨论的。或赞成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父母的刑事责任,或反对这样做,或有其他的方式让其父母承担责任……都是可以百家争鸣的。当然,所有的讨论意见,最后变成实施的行为,必须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合乎程序的修改。不然,将有违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但是,无论怎么讨论,将同情心倾斜于用砖头砸昏老师的学生,而不是至今在ICU依然昏迷不醒的老师,这是我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我也难以理解这位朋友的思维逻辑。

虽然这位朋友也说了“这位老师及其家庭应当得到同情”的话,但后面更多的话将这本来就轻描淡写的一点点“同情”冲得干干净净。

这位朋友对行凶者倒是充满同情。留言道:“对于那个‘坏孩子’ ——老师的学生,李校长表达的却是及其厌恶,甚至希望连坐。”看,“坏孩子”还特意加上引号,这个引号显然不是引用,而是否定,意即这孩子其实并非真正的坏孩子。但我的看法不同,这个学生——我现在不说是学生,而不是孩子,昨天我的文章一推出我就后悔了,因为标题上写的是“孩子”,我觉得我写错了,应该写“学生用砖头把老师……”虽然在年龄上他的确还是孩子,但这种行为,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孩子”了。

我对用砖砸昏老师的学生岂止是厌恶,简直就是深恶痛绝!我不知道这位朋友说我希望他“连坐”是什么意思,他犯了法,不需要“连坐”,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即可。只是由于未成年,他所受到的惩罚将大大减轻。

所以我提出,有没有可能让其家长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惩罚。这里的“惩罚”我曾经想过是代受刑事处罚,现在我拿不准,但我总觉得,这样的家长不依法受罚,天理难容。

这位朋友说:“李老师有没有想过,这个孩子其实一生也差不多毁了,孩子的家庭受的打击又有多大,如果老师成了植物人,这个经济赔偿又有几个家庭能轻松担负?孩子一家又岂不是受害者?这恶果背后的原因难道是只是‘家教’二字?”

我真的难以理解,面对这血淋淋的事件,略有良知的人首先应该想到受害的老师,可这位朋友却首先想到的是“这孩子其实一生也差不多毁了”,即使提到“如果老师成了植物人”,也是为了说明:“这个经济赔偿又有几个家庭能够轻松担负?孩子一家又岂不是受害者?”

置受害人正危在旦夕的生命于不顾,却单单忧虑行凶者一生被“毁”,和其父母的赔偿能力,同情为何如此倾斜?已经超出我的想象。

这个学生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犯错了,是杀人,而且是故意杀人!他的未来当然已经被毁了,但毁他的不是他杀的老师,而是他自己,也是没把他家教好的父母。这才是正常的逻辑。

当然,事情将以法律程序处理,就算这个少年犯罪嫌疑人被从轻处罚,将来他重新做人,但他这个罪恶的污点是永远抹不去的,如果他的前途因此受到影响,这是他必须付出的代价!

让我同样震惊的“逻辑”还有这位朋友接下来的评论——

在学校和教师、学生和家长这两个群体之间,一个是有组织,一个是无法组织,孰强孰弱,谁的发言权大,谁的影响力深,我想李校长是明白的。即便如此,在教与学这个体系暴露出“教”方强势犯罪在数量上和影响比“学”方犯罪要多得多,也没有看到有人说要连坐,有多少孩子被毁一生,他的学校,害他的人连经济赔偿也不见得会给。

这位朋友居然说学校是“强势”,说“教”方的犯罪在数量和影响上比“学”方的犯罪要多得多!

我想,其他读者已经目瞪口呆了吧?

其实,仔细琢磨,这位朋友的话并非没有一点道理。因为现在学校教育问题的确很多,课程开设、教学方法、班级管理、学生教育等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剥夺学生的心灵自由、阻碍学生创造力、剥夺学生的童年少年快乐,甚至还有体罚、侮辱学生的现象(居然还有教育者为此叫好)……可以说问题成堆,教育弊端给我们国家的发展包括给每一个孩子未来的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从宏观上说,这也是中华民族虽然经济已经强盛却至今还不能说真正已经以一流强国屹立于世界强盛民族之林的重要原因。

但是,请问这位朋友——

教育弊端的危害能够和具体的杀人案件相提并论吗?我们当然可以分析反思这件恶性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包括受害人本人的原因,但这能得出“‘教方’强势犯罪在数量上和影响上比‘学’方犯罪要多得多”的结论吗?

还有留言者强调,要了解一下这个受害的老师,有没有不当的教育行为?是不是为了成绩而不择手段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是不是因为老师的方式不当而成为这个学生行凶的导火索?云云。

说实话,我也想过这个问题,但我设想过受害教师有一千个不对,比如教育方式粗暴等等,甚至还体罚了这个学生,但是,但是,但是!这都不是这个学生用砖头砸这个老师的理由!

我想引用一位叫“燕燕于飞”网友的留言——

@燕燕于飞:很奇怪为什么发生这样的事,居然有人为这个学生这样去辩解。中间的过程也许复杂,也许简单,除非这名教师真的无底线地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否则这都不是该名学生采用这样极端手段(漠视生命,毫无敬畏之心)的理由。按照某些人的逻辑,所有犯罪者因为他们犯罪的同时,他们的一生也毁了(被人唾弃,还可能承担赔偿……),所以他们也是“受害者”吗?什么神逻辑!?受害者是被动地受到伤害。犯罪者是主动去伤害别人,难道会造成什么后果,他不知道吗?或者他“有恃无恐”罢了。学校教育很重要,但是一个老师面对班里几十位学生,难免有忽略的地方。如果一个家庭教育不好一个孩子,怎能把一个老师当成一个神,教育好所有学生?我太赞同李老师的观点了,老师是孩子一生当中的过客,也许很重要,但万不及家庭教育(作为根源)的重要。

这段留言我完全同意。

文章写到这里,我看到了被害老师的最新官方消息:“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我略微舒了一口气,然后暂停继续写,特意和我老家仁寿的一位老同学联系,问他这位老师的伤情。老同学通过了解医院医生后告诉我,这个老师依然在昏迷中,医生说,即使生命抢救过来了,也有可能是植物人,因为他的后脑勺的骨头几乎都被砸碎了。医生还说,现在最好暂时别让他醒来,因为如果醒来,将痛苦不堪,因为后脑勺骨头已碎,那个剧痛是人受不了的……

不忍再写了……

这篇文章我写得很克制,我一直提醒自己,留言的这位朋友一定是一位很善良的人,只是认识糊涂,我不应该把这篇文章写成痛骂他的文字,所以我一直注意措辞分寸。

但我还是要说,不用刻意煽情,请问这位同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网友,如果你知道了这位受害教师此时此刻的情况,你还会那样想吗?

2019年10月27日于北京至汉中的高铁上

新京报评论: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宜及早建立分级处分制度

文 | 新京报社论

应及早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在年龄的“硬杠杠”外,根据具体案情,实行分级处置,真正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更彻底,惩戒更得力。

大连10岁女孩被未满14岁男孩杀害的消息,再次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如何管理等问题的讨论。图片来源:大连公安官微截图

连日来,大连10岁女孩被杀害的消息牵动人心。加害人蔡某某因未过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目前被警方收容教养。此事件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如何管理,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线”是否应该降低等问题的讨论。

10岁女孩被残忍杀害,而加害者因未满14岁只需接受收容教养,这样的对比,加上加害人的“早熟”形象,让案件处置结果引发讨论乃至争议,这是可以预料到的舆论反应。在现有法律下,这已算是依法处置了。但近一两年来,数起低龄恶性犯罪所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戒的讨论,确实值得严肃辨析。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全面评估,目前在司法理论和实务界也都尚存争议。但在现有法律规定和刑事责任年龄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戒,在实操上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比如,在预防端,由于城市化、信息化加快带来的未成年人心理和认知的“早熟”,要求我们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和普法,应要有相应的前置。

事后惩戒同样有做实余地。《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收容教养在现实中的实施有着较大弹性空间。这起事件中加害人最终被收容教养,难说跟其引发的舆论关注无关;而此前有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一度被传将直接返回学校。如是处置上的不确定性,暴露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惩戒体系与刑法衔接上的模糊地带。恰巧,近日适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审议,或可在此方面给出针对性回应。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刑法设计一直是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情势的变化,我们应该意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加害者和受害者两部分。一刀切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予以处置,既可能造成司法操作上对于加害者的过于同情而予以宽纵处理,从而忽视对受害人正当权益保护,也可能给包括家长、学校在内的社会教育带来放松和误导。最终在客观上出现“教育不足,惩戒乏力”的局面。

因此,有学者建议,或宜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过渡到“归责与矫正并重”,及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适度修正。

这种修正方向是具备民意基础的。不管是社会呼吁加大对加害人的惩戒力度,还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都提醒我们,是该重新审视一刀切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了。

事实上,司法顶层设计层面,也已传递了某种信号。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就提到“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也就是说,在年龄的“硬杠杠”外,根据具体案情,应有分级处置。

在国外亦有相关经验。公开报道显示,将某些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审理,英国、印度等普通法系国家均有类似做法。如在英国,未成年人原则上于少年法院受审,而一旦其涉嫌凶杀、涉枪犯罪以及性侵等严重罪行时,其将于刑事巡回法院受审。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整个未成年犯罪预防与惩戒的讨论,不能被极端案例所左右。但作为一种现实,极端案例也是促进社会检视现行未成年犯罪预防与惩戒制度的机会。希望类似讨论,能够超出个案和民间舆论,在社会与制度设计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真正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更彻底,惩戒更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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