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挂牌”竟是“无法挂牌” 厂家生产不合格电动车被判三倍赔偿

时间:2021-03-24 07:00:21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张群 记者 尹训银)买了一辆“无需挂牌”的电动车,却发现合格证是伪造的,无法上牌,消费者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销售商承担价款三倍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消费者刘女士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花1.8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该车销售商为山东省德州市某汽车配件公司。刘女士在购车前向销售商客服询问车辆性质、是否需要挂牌,客服明确表示该车为低速四轮电动车,无需挂牌就能上路。

刘女士收到该车后,发现车辆无法启动,经维修后虽能启动,但要上路行驶需依法办理牌照。此后,刘女士又发现该车出厂合格证上的生产厂家系伪造,现实中并不存在,车辆亦未依规进行国家质量体系强制认证,无法挂牌上路。刘女士与销售商协商无果后,将销售商某汽车配件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购车款三倍赔偿的诉求。刘女士不服,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商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存在隐瞒车辆机动车属性、未经质量认证等情况,并且虚构车辆生产厂家,该车实为“三无”产品,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德州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按照刘女士购车款的3倍进行赔偿,共计56400元。

山东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玉军表示,消费者在网购收到不合格产品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时联系商家退货,并由商家承担往返运费。遇到商家欺诈消费者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获得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金。当消费者面临网购维权难时,可以选择电商平台所在地的互联网法院诉讼解决。互联网法院采取线上审判,能有效解决异地诉讼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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