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标准项目管理的通知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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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1-00185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法规〔2021〕11号

  各卫生健康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卫生健康系统标准研制工作质量,发挥标准化工作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健康系统标准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挥好各标委会专业技术组织功能

  各卫生健康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要按照本市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要承担好归口地方标准全流程管理中涉及的立项初审、技术审查、复审评估、宣贯等工作,并加强卫生健康标准预研制项目管理。

  各标委会秘书处要组织好本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卫生健康标准宣贯和实施情况调研、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日常工作。各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要配备满足秘书处工作需要的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标委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和办公条件。

  二、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标准预研制项目管理

  卫生健康标准预研制项目制度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经培育了49项地方标准、近1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进一步发挥好该项制度对标准项目的选拔、培育功能,严把质量关,确保符合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求的标准项目脱颖而出。

  (一)提高选题质量

  1.程序要求

  标准预研制项目由标委会选拔推荐。我委标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下发预研制项目申报通知。各标委会接到申报通知后,应当在行业内广泛征集预研制项目建议,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初审意见,并确定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汇总后上报委标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标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标委会推荐意见,经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报批后,发文确定年度预研制项目名单。

  2.选题要求

  选拔推荐的项目应体现上海水平、适应行业发展需求,聚焦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卫生健康领域高效能治理,引领高品质医疗卫生服务。优先选拔对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卫生行业管理所急需的项目,以及业内广泛认可、在行业内能够发挥技术引领作用的项目。

  3.项目承担方资质要求

  预研制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研制标准相关的资质及科研能力,包括:在本领域中有较高声望,专业水平领先,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具备推广应用所起草标准的能力。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在职人员,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基础,在行业内有学术影响力,除行政机关和参公单位人员外,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加强过程管理

  各标委会负责标准预研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预研制项目研制周期一般从立项开始至次年年底。如需要延期,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向归口标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经委标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未经同意超期的,项目自动终止,取消项目负责人3年内预研制项目申报资格。

  标委会要加强对预研制项目的技术审查,并组织好预研制项目的中期评审和结题验收工作。一般于次年4月底前组织中期评审,次年12月底前组织结题验收。必要时对立项项目要组织进行开题评审,确保项目研究方向正确、思路严谨、方法可行。

  项目负责人要按时保质完成研制工作,形成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结余资金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做好项目验收

  标委会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形成验收证书(见附件3)。验收结论可分为“予以通过验收,建议报送地方标准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建议修改后报送地方标准项目”“予以通过验收”“不予通过验收”四类情形。对于前两类情形,标委会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报送地方标准,鼓励承担单位在条件成熟时报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第三类“予以通过验收”情形,是指由于外部客观条件较之立项时已发生变化,预研制项目符合验收要求,但已经失去成为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对于第四类“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标委会应报委标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知晓,取消项目负责人3年内预研制项目申报资格。验收后,标委会要做好验收证书、项目立项申请书、标准验收稿等材料的归档工作。标委会向委标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标准工作总结时,应一并报送预研制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委标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标委会预研制项目管理和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推进长三角标准、团体标准和单位标准建设

  鼓励医疗卫生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行业需求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本单位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采用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本单位标准。

  探索建立团体标准和医疗卫生机构单位标准扶持项目制度,对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符合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要求的,具有成为“上海标准”潜力的团体标准和单位标准予以扶持,有关管理参照预研制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鼓励地方标准和标准预研制项目起草单位,发挥主动性,积极申报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加强与长三角地区相关单位的协作,通过协同开展地方标准制定等方式,以高标准引领区域一体化发展。

  四、加强标准复审评估

  各标委会要定期开展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复审评估工作。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当出现标准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其他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对该地方标准产生影响、标准所涉关键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即时评估。经过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或者提出废止建议。

   

  附件:1.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标准预研制项目立项申请书

        2.标准预研制项目延期申请表

        3.标准预研制项目验收证书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x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cfg4/20210812/371917d605ed4e4cbf7108deea4645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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