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监管办法来了,对单一客户融资余额不得超净资产30%
时间:2020-01-09 08:03:4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观察者网讯)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压杠杆:在租赁资产比重上,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上,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在集中度管理方面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及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和50%。
同时,在单一客户关联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在全部关联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单一股东关联度上,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网站截图
征求意见稿截图
在监督管理方面,银保监会进行了职责划定: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在地方职责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在监管方式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分类监管: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此外,银保监会还称,应对融资租赁公司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例如,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等。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