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抬头,须摒弃“就案办案”错误思想

时间:2020-01-20 04:07:5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抬头,须摒弃“就案办案”错误思想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如何更专业?最高检要求摒弃“就案办案”错误思想,践行“双向保护”理念。

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未成年人保护面临很多新的复杂形势,不少检察机关往往更多满足于个案的办理,需要切实提升检察履职能力。

张军指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抬头,犯罪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明显,手段多样、花样翻新,一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挑战社会容忍底线。同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亦呈上升趋势,尤其性侵未成年人、砍杀无辜学生等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全社会强烈愤慨。

“不少未成年人既是犯罪的受害者,又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诱迫其他未成年人涉案涉罪的帮凶。”张军直言,涉罪未成年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始终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该拉一把的,推了出去;本该重惩的还要庇护,都影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效果,对社会、学校、家庭都将产生负面影响”。

在司法机关内部,检察机关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张军认为,“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是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恰当概括,“在未成年人保护总体做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显然更加突出”。

张军表示,办好未成年人案件,第一位是要准确把握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规律。比如,涉案未成年人身心均未成熟,许多情况下,他们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人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这一特点,推脱责任,百般抵赖,逃避打击。

再比如,大多刑事犯罪一般都有目击者,留下更多的痕迹,能够直观感知。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受害人几无报案,犯罪嫌疑人多不认罪。受害人陈述,老师在的时候是一种说法,警察在的时候又是另一种说法,与家长追问的又多不同,这反而符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一般规律。如果反过来,陈述稳定、一致,我们就该警惕了。

“这就是受害儿童的心理特点。”张军说,只有把个案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直至不同案件一般规律搞清楚、弄明白,才能更扎实地把案件办好,更有力、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

与此同时,张军也提醒,办理个案只是治标,所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都有更为广泛、深刻的社会问题,促进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他看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还必须坚决摒弃“就案办案”的错误思想,把标本兼治贯穿全过程。

比如,针对性侵犯罪重犯率高的问题,浙江、上海、重庆、广东等地探索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及入职查询制度,效果非常明显。再比如,针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发现难、发现晚的问题,湖北、福建、河南等地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这两项制度都已被《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吸收,最高检正在会同有关部委积极推动落实,要尽早更加有效地建成全国层面的制度机制。”张军表示,特别是针对个案暴露出的社会管理问题,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深层次治理。检察建议发出后,要紧盯不放,努力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关注较多,而对未成年被害人有时关注不够。

“践行双向保护理念是新时代、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当注意的重要方面。”张军表示,既要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努力实现双向保护的平衡、协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张军说,当案件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时,无论是惩治还是预防,无论是刑事追诉还是民事处罚,都要注意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动“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建设,着力解决因询问方式不当或反复询问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问题。2020年底前,各地市要至少建立一处“一站式”办案区。

张军还提及,当前,对认定未成年人构成黑恶犯罪的,尤其要慎之又慎,不仅在事实证据上,更要在政策把握上切实做到不“凑数”。拟认定构成黑恶犯罪并提起公诉的,要由省级院统一严格审查把关。能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就依法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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