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双百行动”后,国务院又一重要方案印发!10大要点值得关注
时间:2020-01-21 10:22:4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摘要:《专项行动方案》为2020年国企改革聚集关键领域,创新突破拉开了帷幕。
文|张利国(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知本咨询执行董事)
编辑|亿亿
回顾2019年,国企改革加速加量、成效显著;展望2020年,国企改革将由量到质、创新突破为主。
2019年12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信息,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为2020年国企改革聚集关键领域并创新突破拉开了帷幕。
该方案是继“双百行动”方案后,又一综合性的改革行动,结合专项行动方案的核心内容,我们认为在改革创新突破方面有10大要点值得关注。
要点1:董事会治理“应建尽建、配齐配强”
在完善公司治理体制机制方面,强调提出针对科技型企业董事会要“应建尽建、配齐配强”。我们的理解,董事会建设基本要求全覆盖,而且不仅是有的问题,更要求真正发挥董事会在科学决策中的实质性作用。
而且,针对董事会“配齐配强”方面,明确了针对董事的选聘、考核、退出等要健全形成完整管理体系。在此,并没有特指代表国有资本的股权董事,其范围包括非国有资本董事、外部董事等,即董事健全管理全覆盖。
要点2:国有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出,针对商业一类的科技型企业一般不设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即国有资本股权比例可基于创新发展和组织活力需要而设置比例,给予股权多元化改革更为灵活的空间。
谈到股权比例限制问题,大家可能会想到改革期间涉及的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比例限制。
因为,在4号文中,明确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不能改变国有控股地位,且区分大中小型企业有员工股权比例限制;而在133号文中,明确推动员工持股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国有持股比例不能低于34%。那么,针对专项行动方案的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是否能突破比例限制呢?
综合目前的政策分析看,并没有明确提出科技型企业在专项行动方案中员工持股可以突破以往政策的比例限制,即科技型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过程中,若不涉及员工持股的问题,国有股权比例不设限制;若涉及员工持股时,仍需要满足国有资本比例限制和员工持股比例限制的要求。
但既然本次专项行业强调探索创新、取得突破,我们认为,在具体推动过程中,基于一企一策的指导思想,可能会出现国有股权和员工持股比例限制双突破的优秀试点实践,值得期待。
要点3:监管模式可差异化
国企混改过程中,针对国有全资/控股、参股如何差异化监管仍在探索健全过程中。区别于以往要么全管、要么基本不管的情况,专项运行方案中明确提出,针对国有相对控股科技型企业,可能建立有别于独资、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模式。
什么样是差异化模式呢?我们理解,一是在授权方面,可以有更大的力度,更接近市场化相对独立经营的主体;二是在监管方面,聚焦于对国有资本或关键技术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少而精。
要点4:经理层要全面职业化
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科技型企业要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即经理层人员全面职业化。
经理层全面职业化意味着为充分激活科技型企业的创新活力,经理层要摆脱原国有体制机制约束,身份市场化,真正实现按市场化的规律选人用人。这也是继“双百九条”后再次强调的内容之一。
要点5:科研骨干退休返聘制
专项行动方案首次明确提出,针对科研骨干人员,在退休后,科技型企业可以返聘并提供合理报酬。这项机制虽然国有企业中偶有实践,但在正式的政策文件中少有提及。
该机制的明确化,为更多科研人员退休返聘并获得合理报酬提供政策依据和空间。
但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返聘科研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涉及的员工保障问题;该部分人员是否能够纳入员工股权激励或持股的范围等,都需要配套政策支持或说明。
要点6:工资总额实行单列管理
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了工资总额可以实行单列管理,不列入集团预算基数、不与集团效益挂钩。
即不管企业集团落实工资决定机制的实际程度如何,也不管其他相关政策显性或隐性存在的工资总额限制,列入专项行动方案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的管理或激励需要设计实施薪酬体系,全面释放市场化薪酬空间。
要点7:中长期激励机制不受试点限制
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大力推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骨干员工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并不受相关试点限制。
我们理解为两点:一是满足政策要求下,各种中长期激励机制都可以科学设计实施,不受试点限制;
二是基于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可以做更多更大幅度的市场化激励机制创新突破,而不一定拘泥于现有政策提到的激励机制,给予了科技型企业推动实施激励机制更大的创新空间。
而且,在专项行动方案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中再一次强调,科技型企业因特殊情况,的确需要科研人员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履行决策程序后是可以设计实施的。
要点8:激发创新动力、支持融通创新
专项行动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持续解决国内关键领域的技术短板,需要充分调动并发挥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国内更多社会资源、人才来实现。
由此,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支持和带动其他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实现融通创新。
我们理解“融通创新”,一是在合作主体方面,有利于技术创新,可以选择任何类型的主体进行协同创新;
二是在合作机制方面,有利于技术创新,可以结合市场化规律,采取多方共同协商或认可的市场化机制,不存在根本性的政策限制。
要点9:党的领导和建设须坚持
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是改革必须坚持的。专项行动方案中再次强调,推动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结合起来,推动党的建设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
科技型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好党的领导优势和市场机制优势互补,保障改革有序有效开展。
要点10:尽职免责容错机制
专项行动方案中重新强调容错纠错机制,明确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针对容错纠错机制虽然没有更为细化的说明,但我们的理解是,在满足政策的要求下,履行决策程序后,非主观意识、市场化发展导致的改革问题都应该在容错纠错范围内。
专项行动方案为推动科技型企业改革,在政策方面,给予了很大程度的政策空间和市场化改革空间,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创新突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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