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号公告来了!5年前“司度”案了结证监会与五家机构达成行政和解

时间:2020-01-21 11:07:4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证监会1号公告来了! 5年前“司度”案了结 证监会与五家机构达成行政和解

外汇天眼APP讯 : 五年前的案子,现在有了说法,证监会与司度等五家机构达成行政和解,和解金超6.8亿元。

证监会1月20日发布了今年的1号公告,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就其涉嫌违反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业务有关规定的案件,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和解。

近日,证监会按照《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与上述申请人达成行政和解。根据申请人在其涉嫌违法行为中所得金额等不同情况,五家申请人分别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6.7亿元、180万元、1000万元、235万元、100万元,并按协议要求采取了必要措施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证监会依照规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五机构和解金超6.8亿

证监会1号公告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司度)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并控制、使用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账户进行了交易,其行为涉嫌违反账户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安达基金)、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期货)、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千石资本)、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信期货)为满足上海司度交易需求,为其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供委托人控制、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坚决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近期,上述五家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简称申请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和解。

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中国证监会与上述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达成行政和解。根据行政和解协议:

一是上海司度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6.7亿元,富安达基金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180万元,中信期货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1000万元,千石资本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235万元,国信期货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已交纳行政和解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是申请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并在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是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五年前案件终了结

事情从五年前说起。

上海司度为大型美资金融集团Citadel的全资子公司。通过采用日内高频量化交易,司度在2015年A股下跌期间获取巨额利润。2015年7月31日,司度账户因账户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涉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被沪深交易所限制交易。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2015年4月,上海司度选定富安达基金作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管理人,海通证券作为托管人以及证券交易经纪商,上海司度自己则作为委托人。但上海司度外部接入系统未经富安达基金直接连接海通证券,富安达基金实际上已成为名义上的管理人,那这款产品实质上已经成为富安达基金的一款非主动管理型产品。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非主动管理型产品需交易半年方可开立信用账户,但产品又要求立即开立信用账户。于是,2015年4月20日,海通证券与富安达基金沟通明确了这款产品为富安达基金主动管理型产品,后富安达内部讨论盖章确认,于5月8日形成主动型管理情况说明函。同日,海通证券嵊州营业部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开立普通账户,5月11日开立了信用账户。

不仅如此,千石资本、中信期货也牵扯其中。

按照证监会最初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这三家券商皆因在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违法向外资司度提供融券服务,遭证监会顶格处罚,分别被证监会罚款3.08亿元、255万元和1.04亿元。三年后,证监会推翻拟处罚决定,认定上述三家券商与司度两融业务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

而今作出最新的行政和解,也意味着五年前的案子真正结案。

行政和解制度效果显著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15年2月正式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在证券期货领域试点行政和解制度。行政和解制度是适应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需要,切实化解有限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矛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除了上述行政和解案例外,2019年4月,证监会首例行政和解协议达成。4月23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告称,近日,证监会依法与高盛亚洲、高华证券以及高盛亚洲和高华证券的相关工作人员等9名行政和解申请人(简称申请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履行行政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交纳行政和解金1.5亿元人民币,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相关公司的内控管理,证监会依照规定终止对申请人有关行为的调查、审理程序。

根据证监会的公告,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3日期间,高盛亚洲自营交易员通过在高华证券开立的高盛经纪业务账户进行交易,同时向高华证券自营交易员提供业务指导。双方于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的4个交易日的部分交易时段,从事了其他相关股票及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对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规定,只有行政相对人,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并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才能适用行政和解:一是已经立案并经过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不明确的;二是有利于减少争议,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秩序;三是行政和解人愿意主动进行补偿;四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主体权益。

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有序推进行政和解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执法方式创新,充分发挥行政和解在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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