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哪些举措

时间:2021-05-24 18:02:1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其中审议通过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

会议指出,医疗服务价格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几年,党中央部署推动一些列改革,通过取消药品加成、带量集中招标和加强成本控制,把药品耗材价格降下来了,老百姓负担减轻了,也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创造了条件。

会议强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要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加强分类管理,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发挥好作用,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要搞好价格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机制稳定运行。要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形成综合效应。

国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一直在路上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列为价格改革重点任务,并明确要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是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姊妹篇,明确提出了推进分类管理、理顺比价关系、改革价格项目管理、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和加强监管等具体要求,是各地推进改革的重要依据。但是同时指出,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2019年,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指导各省份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本省份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的启动机制、触发条件和约束标准,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学科和项目。

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明确了实践路径和行动指南。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国家卫健委曾表示,在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方面,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制定工作,作为医疗机构收费依据,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提供技术基础;配合国家医保局研究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健全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细化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触发机制、项目遴选等指标和具体操作规范,体现技术劳务价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功能,促进医疗资源有效供给和公立医院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全国各地正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制机制

湖南

近日,湖南省医保局联合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在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方面,形成一整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

其中,动态调整机制的启动条件原则上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年度连续下降的;医疗收入年增长率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的;薪酬或社保政策出现较大幅度调整对医疗成本影响较大的。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医改政策规定的重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属于专项调整的范围,可不受上述条件的约束。

同时,动态调整机制的约束条件有以下情况的地区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上年度医药总费用增幅高于10%;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预期;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预期调控目标;区域内医保基金上年度亏损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区域内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此外,文件规范了定期开展调价评估、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项目、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开展模拟测算等措施。

广东

2020年5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其明确设置启动条件的因素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医药卫生费用、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下同)占比、医疗成本变化、人力成本占比等反映医疗机构运行状况的指标;二是医保基金可支付月数或患者个人自付水平等反映社会承受能力的指标;三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地区生产总值等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四是社会平均工资、医务人员平均工资等影响医疗服务要素成本变化的指标。具体启动条件,以及相应的触发标准、约束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下发。

内蒙古自治区

2020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联合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医保发〔2020〕13号)。

其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包括价格上调和价格下调两种方式。医疗服务价格下调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为前提,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申请下调。医疗服务价格上调应综合考虑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服务成本变化等多种因素。原则上,至少同时满足四项下列条件,方可启动地区医疗服务价格上调工作:1.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幅度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幅度;2.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9个月;3.统筹地区住院次均费用低于全区住院次均费用平均数以下;4.调价整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同时,文件还规定,启动调价前,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上一年度相关指标进行综合量化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超过约束标准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价格上调工作。

陕西

2021年2月,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要求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调整主要包括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动态调整市场调节价项目目录,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和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半年。医疗机构执行新价格前需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10天,并按管理权限抄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启动条件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门诊次均费用、出院者次均费用连续下降的。2.医疗收入增长率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的。3.医疗收入增长率低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的。4.薪酬或社保政策出现较大幅度调整对医疗成本影响较大的。5.价格管理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的。6.其他影响公立一里奥机构运行的重大因素。

出现以下情况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1.上年度次均医药费用增幅高于预期的。2.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预期调控目标的。3.医保统筹基金当年出现亏空的。4.出现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关于推动解决公立医院政策性亏损问题的答复

2021年2月,在国家卫健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59号建议《关于推动解决公立医院政策性亏损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目前,各省份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已开展指标遴选、评价方法构建等工作,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陆续开展调价评估工作。

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和《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的要求,国家卫健委正在组织开展“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统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提供技术基础。同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监测工作,成员单位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1433家监测单位,实时了解全国医疗服务价格、成本、医疗费用等信息,定期开展数据分析工作,为价格调整提供依据,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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