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流出!国家医保局重点监测142个药(附名单)
时间:2021-07-18 16:42:5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142个药品,被国家医保局纳入重点监测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情况清单,各省药品集采平台负责监测
1、142个药,全国重点监测
7月16日,云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的通知》称将建立药品价格、供应日常监测机制。
在上述通知中,《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的通知》也一并公开。
在通知中,国家医保局表示,决定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试行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
针对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主要是为了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有序开展诊疗用药,维持药品采购正常价格秩序和药品及时配送供应,准确掌握药品采购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情况,了解异常变动原因,为应对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情况提供信息支撑,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要求,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挂网交易的所有药品列入常规监测范围,并对部分临床反映集中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在附表3中,国家医保局划定了一份涉及142个品种的“重点监测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情况的药品清单”,涉及——阿柔比星注射剂、阿糖胞苷注射剂、阿托品注射剂、氨茶碱片、别嘌醇片、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地高辛片、地西泮片、地塞米松注射剂、多巴胺注射剂、环磷酰胺、肌苷注射剂、甲氨蝶呤注射剂、雷尼替丁注射剂、利巴韦林注射剂、利多卡因注射剂、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丝裂霉素、鱼精蛋白注射剂、长春新碱注射剂、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剂等常见的容易出现临床短缺的药品。
2、价格涨跌、供应情况是监测重点
根据国家局通知的要求,各地对于常规监测发现价格和供应出现异常变动的药品,应按照省级药品集中釆购平台《药品价格异常变动情况监测表》和《药品供应异常变动情况监测表》每月报送信息。
各地对于重点监测的药品,无论价格或供应是否出现异常变动,每季度按附表1、附表2的信息需求报送监测结果。
从附表1可以看到,药品制剂价格比上月/上年同月增加10%及以上,比2015年12月增加100%以上,比2018年12月增加50%及以上几种情况,均在价格异常变动情况的范围内。
同理,药品制剂价格按照上述幅度降低也需要根据价格异常降低的变动情况填写“药品价格异常变动情况监测表”。
在药品价格上涨原因一栏,国家医保局给出的选项有:原料药成本上涨、辅料包材等物料成本上涨、技术质量标准提高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市场垄断或串通涨价;原中标价偏低、低价药价格调整、药品短缺等。
至于药品价格下跌的可能原因有:产能过剩、市场竞争、仿制药上市、医保谈判量价挂钩、特定集采政策落地等。
除价格异常外,就药品供应情况的异常,还分为断供、短缺、异常增加几种情况。
针对药品短缺的可能原因有:流标或废标,无企业供货;原料短缺;原料垄断;企业生产线调整改造,产能不足;交易价格低,企业不愿生产;限价交易,企业不愿供应;地域偏远,企业不愿配送;临床用量小,企业不愿供应;临床需求增加等。
不难看出,和国家卫健委主推并在全国多省落地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不同的是——在重点监控药品制度之下,监控的主要是那些使用量大、金额占比高的药品,监测的指标则主要是临床用量,被监控的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
而国家医保局试点开展的药品价格与供应异常变动监测,主要关注的是药品的价格和供应情况,并以各省药品集采平台为监测主体,聚焦的是药品的价格和用量,重点监测的不少药品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临床供应不稳定的问题。
3、药品生产成本逐渐浮出水面
国家医保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对于监测发现的价格和供应出现异常变动问题,应核查信息是否属实,排除错误干扰。
对于本省份企业生产、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应按属地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成本调查,要求生产企业填报《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构成情况表》,说明价格大幅变动原因,并提交出厂价格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必要的辅助资料。
据赛柏蓝梳理,在“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构成情况表”里,药品的成本被具体到每一项,包含——药用原料、主要辅料、主要包装材料、燃料动力、直接工资、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等。
此外,药用原料的来源,主要辅料的价格,主要包装材料的价格,以及具体的税费均在药企需要填报的范围内。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工作安排,各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各自监测药品价格与供应外,还要做好信息利用与共享——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釆购机构对于监测发现的异常变动,可能涉及药品短缺、垄断涨价、价格违法的,应及时报告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并及时将有关间题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这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如下:自2019年10月起,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在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交上一月常规监测结果。
平台上没有发生价格异常变动及药品短缺也要零报告。由产地省负责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成本调查,应在提交常规监测结果的5个工作日之内报送。重点监测药品的季报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提交上一季的监测结果。
自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揭开药品成本面纱的动作已经逐渐常态化。
无论是联合财政部对77家医药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范围包括药企的销售费用、发票流向、收入的真实性、成本的真实性、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和医务人员的销售返点等。
聚焦医药产品成本费用结构,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
还是《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都传递了国家医保局通过关注药品生产成本,推动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的政策导向。
在2020年11月12日的一份《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9号建议的答复》中,国家医保局指出,在通过带量采购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的同时,国家医保局还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
并推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快速采集子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监测机制。
后续,随着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加强,将进一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有序共享。而在带量采购、以及成本调查等综合手段之下,药品价格空间将面临进一步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