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公章后空白合同有效
时间:2021-03-19 22:11:3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劉某為某運動器材公司的業務員。為瞭推銷公司生產的運動器材,劉某請某商場的業務員陳某幫忙。陳某利用手中蓋過商場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劉某所在的運動器材公司簽訂瞭價值20萬元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運動器材公司向商場提供20萬元貨物,商場在貨到10日內付款。
合同簽訂後,運動器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商場發貨,並通知商場應在10日內準時付款。商場的采購部負責人以對該合同並不知情,主要責任在業務員陳某身上為由拒絕付款。雙方協商未果,提至泉州仲裁委仲裁。
運動器材公司認為,自己是在簽訂瞭合同,並確認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發貨的,商場應該支付相應的款項。陳某私自拿瞭蓋好公章的合約,責任在於商場對公章看管不嚴,不能推脫責任。商場則認為,陳某雖為商場員工,但在未經商場授權的情況下與運動器材公司簽訂瞭購銷合同,故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陳某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的規定,泉州仲裁委經過調查後認為,陳某作為商場的業務員,在持有加蓋瞭商場公章的合同書的情況下,運動器材公司有理由相信商場已授權陳某簽訂合同。
同時通過審查,仲裁委認為運動器材公司與商場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並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的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傢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商場應在10日內支付20萬元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