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12月1日实施
时间:2019-11-12 22:43:0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为适应健康保险经营和监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健康保险定义分类、产品监管、销售经营等方面修订,规范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经营和理赔行为,鼓励健康保险公司充分承担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统一监管 保险公司须成立专门事业部
《办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其中,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同时,健康保险事业部应持续具备一定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明确告知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明确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严格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诱导其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并规定不能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误导、夸大、隐瞒保险保障范围。
《办法》要求,禁止保险公司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
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衔接 规范相关医疗行为
《办法》首次把健康管理纳入专章,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说明。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可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优质、方便的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积极发挥作为医患关系第三方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促进解决医患矛盾纠纷。
《办法》中强调,保险公司要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监督被保险人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依据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进行必要的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保险发展的各项要求,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附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