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按民间借贷起诉,法院判了!

时间:2019-11-16 14:28:4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恋爱期间的转账,按民间借贷起诉,法院判了!

法律知识要点:恋爱期间,由于双方的恋爱关系,所以形成了特定人身属性,以恋人身份,在生活期间的这种亲密关系,导致恋人之间账目往来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但是在实务当中,一旦恋爱不成,双方分手之后很有可能一方就会因恋爱期间的账目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

恋人在恋爱期间有准夫妻关系的生活内容,有更紧密的财务关系,双方之间的账目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以仅有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往往需要提供比一般同类的民事纠纷更加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对于,恋人之间转账含有特定含义的数额,这种情况按民间借贷起诉,更难以让法院支持。

所以,对于恋爱期间的账款往来,如果确实是借贷的,最好还是要有个书面凭据,即使没有书面凭据,也要有一个借贷交流的过程,否则的话,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将来一旦出现纠纷,转账是什么性质的,就难以证明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2015年下半年原告通过自己的一个老乡介绍被告与原告认识。原告主张自己一直是在追求被告,正式表白的时间是在2016年5月28日,有电子邮件为证。被告承认原告确实一直在追求自己,一开始是有默认在一起,虽然没有明确说谈恋爱,但是双方尝试着看是否能走到一起。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关系变差是在2016年9月,被告主张是在7月底。被告主张跟原告相处的过程中,原告一直控制欲都很强,感觉原告性格偏激,所以就开始疏远他。

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是:

1、银行转账有:2016年5月25日,转账1.5万元;2016年5月31日转账是10999元;2016年6月28日,转账22118元;2016年7月7日,转账16000元;

2、微信转账有:2016年5月17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5月22日,微信转账88.88元;2016年5月23日,微信转账168.88元;2016年5月24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6月3日,微信转账168.88元;2016年6月4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6月6日,微信转账166.66元;2016年6月9日,微信转账2013.14元;2016年6月27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7月2日,微信转账199.99元;2016年7月19日,微信转账199.99元。

被告对上述转款金额没有异议,被告主张银行转款是原告让被告买礼物,微信转款属于红包祝福,均属于原告在追求被告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借款。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3万元。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7.3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是原告当时追求我,说要给我送礼物,所以才给用微信发红包,还有微信转的2013.14元表白,属于原被告恋爱期间正常的赠与行为。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原告向被告转款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的期间的赠与。区分这二者法律关系的依据要看行为人在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

结合本案来看,原、被告于2015年下半年已经认识,双方均确认原告一直在追求被告,原告主张在2016年5月28日正式通过邮件向被告表白,而原告主张最早一笔转账为2016年5月17日的199.99元的微信转账。原告主张双方关系变差是在2016年9月,被告主张是2016年7月,而原告主张最晚的一笔转账为2016年7月19日的199.99元的微信转账。

综合来看,原告为被告的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均集中在2016年5月至7月之间,与原、被告确认的关系转暖(正式表白)和转冷(关系变差)时间段相吻合,而且原告所列出的微信转账金额比较特殊,金额不大且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多含有“6、8、9”等吉祥数字,属于代表一定美好祝福含义的红包祝福,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祝福而非借款,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存有借款给被告到期让被告还本付息的意思表示。

银行转账虽然金额较大,但同样发生在2016年5月至7月的时间段,与微信红包转款时间段,双方关系变化的时间段高度吻合,依据现有证据和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转款属于自愿赠与的可能性较大,而本案中,原告的赠与已经完成,并没有法定撤销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蔡某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发生多次转账行为,且微信转账部分,多含有特定含义的数字。基于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原告主张借贷关系,就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的合意,但是,从举证情况来看,原告也仅提供转账记录,被告亦否认有向原告借款,证明明显不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好了,以上就是本节的内容,合作交流、法律咨询,请加笔者微信号:125 234 2196!原创文章,侵权必究!

上一篇: 周末“不打烊”中午“不断档”,大兴推政务...

下一篇: 原创不博眼球的博主,被百万粉丝奉为穿搭模...


 本站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