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杰的吊水针头被出售?医院:系工作人员追星,无医疗废弃物流失

时间:2019-10-28 12:11:5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林俊杰的吊水针头被出售?医院:系工作人员追星,无医疗废弃物流失

10月26日晚,歌手林俊杰在镇江市举办了演唱会。

10月27日晚,一个名为“林俊杰的吊水针头被出售”的话题引爆网络,并登上了微博热搜榜——该话题称,林俊杰演唱会结束后,因为感冒去当地医院挂水,事后,有人出售林俊杰用过的针头和注射液包装袋……

记者了解到,27日晚,镇江当地多个部门就此事展开调查。28日0点,医院在微博上通报了此事的有关情况。

网传林俊杰的吊水针头被出售

病床被轮流滚床单

“林俊杰昨天演唱会感冒了,结束之后去医院看病!”

“本人提供林俊杰爆款同款医生,同款配套药水,已经挂水的血针头……有需要微信留言”

“想问一下输液室的小伙伴们,林俊杰血管怎么样?好扎吗?”

“林俊杰睡过的床,轮流上去滚了一圈”……

在网上,多张分别写有上述文字的疑似朋友圈截图被大量转发,这些截图中的文字还配有注射液包装袋、针头、病床等照片。

其中一张截图显示的地址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截图里的文字写道:“已经被歌迷拿走了。”

另有一段18秒的小视频也被数千网友转发,视频显示,在一个病房里有多名身穿工作服的医护人员,在众人的说笑声中,一名女护士侧躺在一张病床上,周围有数名人员拿着手机在拍摄。

配发视频的文字内容写道:“医护人员在林俊杰走后轮流滚床单……”

记者注意到,该话题于10月27日下午开始出现在微博上,随后热度迅速攀升,短短几个小时后就显示为“沸”的状态,并且一度冲进了热搜榜的前3名。

截至28日早上10点,该话题的阅读量达到了3.5亿次,讨论次数达到4.8万次,大量网友质疑医院泄露个人隐私、违规处理医疗垃圾。

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27日晚,在不少镇江人的朋友圈以及当地热门论坛上,有关此事的帖子也刷屏了。

大部分网友对此事都是持批评态度,也有个别网友表示要冷静看待。

在镇江梦溪论坛上,网友“过路的熊” 就发帖称:“追不追星是很个人的事情,没啥好谴责的,至于在(再)轮流体验下床单的确有点孩子气,从个人小市民角度看无伤大雅,小孩子追个星很正常……更令人在意的是,这个明显是个开玩笑的朋友圈状态……”

涉事医院否认“林俊杰的吊水针头被出售”

相关工作人员已停职

那么,网友反映是否属实?真相到底是什么?

为了核实具体情况,10月27日晚,记者拨打了包括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宣传科负责人在内的多名工作人员的电话,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随后,记者又多次致电该院相关领导的电话,电话那头均显示“正在通话中”。

记者获悉,27日晚,镇江市卫健委、网信、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都到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有关情况

28日0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微博上发布了《关于林俊杰先生就医后相关情况的说明》声明全文如下:

今日,林俊杰先生就医一事成为一些网友关注的热点,医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核查,现将相关调查处理结果说明如下:

1.事件起因系医院工作人员追星,在林俊杰先生离开后拍摄相关视频照片并发至朋友圈,被他人转载利用,称售卖林俊杰先生所用医疗用品。

2.医院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规定处置医疗废弃物,经核查无医疗废弃物流失。

3.医院对涉事的相关工作人员已先行停职,后续视情节严肃处理,并将进一步在全院加强职业规范教育,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感谢社会各界对医院的监督和关注。

涉事工作人员或违反

《侵权责任法》和《执业医师法》

记者注意到,目前我国出台并实施了多项法律,以保护患者的个人就医隐私。

其中,关于对患者使用过的医疗垃圾的处理,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实施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涉嫌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将被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说明》中澄清,医院已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规定处置医疗废弃物,网传“林俊杰的吊水针头被出售消息不实,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在微信群聊中泄露林俊杰就医信息、拍摄其使用过的医疗用品并发朋友圈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网友呼吁:

严惩!医护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

对于涉事医护人员的举动

网友表示:

一定要严惩!

也有不少网友呼吁:

追星拒绝“私生”

应多多关注明星的作品

尊重其个人的生活隐私

来源:青年时报综合现代快报、北京日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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