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农村民间借贷的地下“小银行”

时间:2019-10-30 13:45:1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农村民间借贷的地下“小银行”

■编者按

民间借贷主要是指有经营背景,投资大又缺少资金,凭借自己的信用和人缘,通过高息回报率的方式,聚集社会中的闲散资金。民间借贷在我国长期存在,也是城乡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民间借贷比较隐蔽,又缺少法律约束,不易被发现,存有很大的随意性,风险重重;再加上由于缺少规范和监管,更是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高利贷引发的跑路就是其中之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为从事“高利贷”的职业放贷人敲响了警钟,也将从各方面影响从事“高利贷”行为人今后的放贷行为。

法治周末记者 郝若希

经常外出的山东菏泽商人薛先生最近再也不用担心自己上法院公布的老赖名单了,也不用担心无法购买车票了。不久前,他清偿了几年来26万元的借款。为了盖房子筹钱,他从本村贷了多笔村民的款。在他看来,有的利息他还能接受,一万元的借款每月只需要支付100元的利息。有的借款利息就偏高,一万元一个月需要支付利息170元。每逢年底周转不开,他甚至贷过更高的,一万元一个月需要支付利息300元。一般利息越高,贷款的期限越短。但他对记者说,利息越高越隐蔽,放贷人越难收回。

长期以来,高利贷在中国的农村一直是一个暴利项目。高利贷在农村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民间借贷,但是利息奇高,一般在月利一分至三分,有的甚至高达五分,年利率有的在36%至60%之间,有时甚至利滚利到本金的三四倍,远远超过同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年利率。

年利率36%是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与否的一条红线,一般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在20%至30%之间,而超过36%就属于高利贷。

金融机构不想与农民“打交道”

“农村高利贷普遍存在的原因在于当地银行贷款难以正常贷出,农民在资金有缺口的情况下,就不得不自寻出路。”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向法治周末记者说,当前,农村高利贷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背后折射出来的是供求严重失衡的农村金融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8)》显示,自2007年创立涉农贷款统计以来,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累计增长534.4%,11年间平均年增速为16.5%。涉农贷款余额从2007年末的6.1万亿元增加至2018年年末的32.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从22%提高至24%。

通常来说,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只能靠土地收入或打工来维持生计,但农村需要资金的地方也非常多,借款用途集中在消费性借贷,比如,生病就医、婚丧嫁娶、子女上学。

还有一种是做生意的小商户,为了经营发展,也需要资金,但是由于没有原始的资金积累,没有丰厚的家底,只能靠借贷。

金融机构作为农民单一的借款渠道,却并不想与农民“打交道”。山西某县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由于农民的收入不稳定,还款能力差,个人信用低,而且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公积金和社保,这些因素造成了银行在审批贷款的时候非常谨慎,有时干脆不给农民批贷款。

“农商行和农信社在政策上必须要扶持三农,但是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户,考虑到‘放出去,要不回来’的风险,还是要综合考虑农民的偿还能力,一旦粮食歉收,很可能成为不良贷款,毕竟银行也要盈利。”上述信贷员表示。

以服务“三农”的农业银行的农户贷款业务为例,2018年,农户贷款的占比为全部个人贷款业务的5%,农户贷款的不良率为2.3%,在农业银行各项个人贷款业务(除了其他)中仅次于个人经营贷款的不良率,而农业银行当年的不良率为1.59%。

如果没有合适的贷款渠道,高利贷便成为农民解决资金问题的选择之一。相比之下,高利贷的手续简单,找担保人或者抵押房子就可以。

高利贷现象自古以来就客观存在,化解农村高利贷、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宋清辉建议,一是加强对高利贷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村农民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高利贷。二是国家应对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改革,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并加大对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解决资金短缺的困难。

 民间借贷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据薛先生介绍,一般农村有人需要贷款通常会找到化肥商,因为化肥商进货需要大笔资金,村里有闲钱的人通常会把资金放贷给化肥商,一旦卖完化肥收回资金,贷款又没有到期,化肥商通常再放贷给其他需要资金的村民。

化肥商算是散户放贷人,他们的放贷规模比较小,拿手里的闲置资金用来放高利贷,利息一般都比较随意,都在年利率10%至30%,多以熟人为主。

一些散户也会联合起来,将手里的闲钱集中起来形成资金池,通过中间人精准放贷,并逐步提高利息,扩大贷款范围,雪球越滚越大,中间人则会从中得到回扣。

说起最典型的民间借贷——地下“小银行”,山东菏泽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对记者举例说,李某的父亲经营化肥、农药生意十几年,赚了不少钱,是村里出了名的富裕户。不安分的李某只想赚大钱,在征得父亲的同意后,办起了一家企业,最初在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用于购买机械和生产运营。当李某名声高涨,自愿找到李某放钱的人主动找上门来,回报率和银行一年定期存款一样,存钱者就是为了方便,却不知道李某的深浅,对他极度相信。但李某不满足现状,对到他那里调剂资金的需求者,喊出了高于银行利率的价格,高额的回报率让李某尝到了甜头,开始了地下“小银行”的勾当。

李某动员亲戚、朋友、同村的人到他那里存款,然后高息放出,从中获得高额利差。好景不长,由于借出去的款不能按期归还,只有抽借企业的运转资金,对前来取款的人也不能按期兑付,越是这样,来要账的多,存的少,最后资金链断裂,李某跑路。目前欠账2000余万元,其中包括欠他的亲朋的,欠他叔叔家儿子50余万元,欠朋友30余万元。

以公司化运作的放贷集团从市场宣传到放贷再到逾期催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追债者大部分是身强力壮的社会青年、流氓地痞,为了追债不择手段。通过查阅公开报道、公开判例发现,高利贷很容易与黑社会挂钩,通过恐吓、打伤、骚扰或其他威胁手段要求借款人还款。

回顾轰动全国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件,除了伦理与法律的争议外,案件的起因也值得关注。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清偿借款。以借款人吴学占和催款人杜志浩为首的11名催债人对苏银霞进行了一小时的侮辱后,于欢情急之下刺伤4人。此案成为暴力讨债的典型案件。

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

违法高利放贷,非法讨债暴力催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因为借贷不还非法催收而导致债台高筑、家破人亡的报道屡见报端。

实际上,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什么是“高利贷”,但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24%、36%两道法定利率的司法标准,延用至今。

按照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最高法院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荣武说,新的非法放贷意见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具体解释,明确了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此外,还进一步明确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达到50%以上即可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满足黑恶势力放贷和两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按照40%确定。吕荣武认为,这体现了对已经因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再犯和黑恶势力放贷的严厉打击。

■链接

近年来,我国对金融领域的监管连出重拳,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给不断在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创业公司敲响了警钟。

2017年4月7日,《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2017年1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网络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风险提示》中指出:相关机构应遵守国家法规,依法规范贷后催收行为,不得以暴力催收或骚扰无关人员。

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规定: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019年6月,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催收倡议书》,对P2P平台的催收制度、催收外包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19年7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召开网贷行业催收问题研讨会,提出设定执行与惩戒机制,重点限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几大主流催收方式的操作盲区;催收记录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定期报备、存档且至少保存5年;对催收从业人员进行资质认定和合规操作培训等催收规则和方法。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贷后管理和意见作出要求: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责编: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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