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强奸女儿致其多次怀孕流产
时间:2019-11-03 10:41:5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广州一位父亲王某,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多次强奸自己的大女儿阿娟(化名),并致使阿娟数次怀孕流产。此外,他还对自己小女儿阿花(化名)的女性朋友阿苗(化名)实施强奸,但未遂。记者日前获悉,广州中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对王某作出的“犯强奸罪判9年”的判决结果。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还提到,公诉机关还起诉王某强奸自己的小女儿阿花,但因事实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
据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王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某地的房屋里,多次强行与10多岁的被害人阿娟(化名,王某的大女儿)发生性关系,致阿娟数次怀孕流产。
另在2009年下半年,王某的小女儿阿花带女性朋友阿苗(1995年生)到广州市增城区某地的房屋后,王某支开女儿阿花后多次强行与被害人阿苗发生性关系。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胁迫等手段多次强奸幼女及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公诉机关起诉王某强奸小女儿阿花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王某从亲生女儿阿娟尚是幼女时开始多次强奸,依法从重处罚;王某致被害人阿娟数次怀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强奸被害人阿苗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一审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年。
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强奸过阿娟和阿苗。他说,自己的家庭及工作居住环境狭小,一般情况为多人居住,不具备强奸的客观条件;其单独带阿娟去人流是为了保全家庭;家庭多租了一个单间是为了放货物,其也用来玩电脑,并非给阿娟单独居住等。
王某认为本案是阿娟、阿花和阿苗对其进行诬告陷害,请求二审对其改判无罪。
受害者犹豫再三选择报案
对于王某的上诉意见,广州中院综合评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对被害人阿娟实施了强奸行为,经查:阿娟陈述王某在几年时间里多次对其强奸;其他证人证言亦证实王某总是在阿娟的房间里过夜,该证人也感觉不对劲;广东某医院出具的病历证实阿娟在该医院住院进行过人工流产,并从侧面证实阿娟并非第一次人流,病历上有王某的签名;王某亦承认是其单独带阿娟去医院进行人流手术;阿娟曾向妹妹、母亲及其他亲属提及被父亲王某强奸;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王某曾多次强奸阿娟并致其怀孕流产的事实。
法院还指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对被害人阿苗实施了强奸行为属犯罪未遂,经查:阿苗陈述王某多次对其进行强奸,但因其年龄小无法进行,其中有一次证人阿花趴在窗户上看到了犯罪过程;证人阿花的证言亦证实其趴在窗户上看到了王某性侵阿苗;证人阿娟证实在2012年时听妹妹阿花说过曾亲眼看到王某强奸阿苗;阿苗的陈述与证人阿花的证言在犯罪地点、具体犯罪细节等方面吻合、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王某强奸阿苗未遂。
综合分析后,法院称,被害人阿娟被强奸时为幼女,实施性侵者是其亲生父亲,身份特殊;被害人的母亲虽对王某的反常行为心存疑惑,但并未多问;被害人开始遭受性侵时年纪尚幼,懵懂无知,不懂求援;后因经常遭受性侵并怀孕流产,但基于羞耻、家庭伦理等原因未报案;在忍无可忍之时才向母亲求援,却并未获得支持与帮助;其犹豫再三选择报案,其矛盾的心理过程符合长期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
广州中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人干的事吗?
via新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