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对方鼾声太大,湖北男子精神病院内杀死病友获刑13年
时间:2019-11-06 16:39:4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今日(6日)下午,新京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湖北男子“精神病院内勒死病友”案于日前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男子张临水(化名)因同房病友鼾声太大将其杀害,犯故意杀人罪获刑13年。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临水(化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网络截图
男子作案时辨认能力削弱,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
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临水和被害人王可炜(化名)(殁年68周岁)因精神疾病,同在武汉黄陂区精神病防治医院住院部三楼11号病房住院治疗。2019年5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临水因同病房的王可炜睡觉时鼾声太大,用手掐王可炜的颈部,并用拳头击打王可炜的面部及头部,然后站在王可炜的病床上,用脚跺其胸部和颈部,之后用王可炜床边的裤子,勒其脖子,致王可炜当场死亡。
一份由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王可炜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黄陂检方指控被告人张临水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临水案发期间为“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酒中毒性幻觉症,人格改变)”,属混合型作案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临水的辩护人认为,张临水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临水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其存在一定过错。此外,被害人已经获得精神病院的赔偿,社会矛盾基本化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黄陂区精神病防治医院了解到,案发后,院方赔偿了被害人王可炜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5万元。
法院:张临水行凶过程体现主观故意
据刑事判决书,武汉黄陂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临水因琐事殴打被害人王可炜泄愤,先后对其实施了用手掐脖子、拳打脚踢头、面、胸部、用裤子扼脖颈等一系列严重暴力行为。在王可炜因年老及一只手被系于床边、无力反抗的情形下,被告人张临水对王可炜的殴打、伤害,持续了二十余分钟,导致王可炜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临水实施的上述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我就拿了这条裤子,系他的嘴巴,我就想把他逼死憋死”所反映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相吻合,故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
因被告人张临水系精神病人,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削弱,法院表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临水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虽于庭审中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但不影响法院对其具有坦白情节的认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10月31日,法院以被告人张临水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