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个月川财证券再受处罚,都是受托债券违约惹的祸?
时间:2019-11-14 21:09:40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每经记者:陈晨 每经编辑:吴永久
11月14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对川财证券的警示函,这距川财证券上一次受处罚仅2个月。与之不同的是,上次指向资管业务,本次指向投行业务。
记者了解到,川财证券作为颐和地产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和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的受托管理人。广东证监局近期在对颐和地产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川财证券进行了延伸检查,发现川财证券存在两大违规,包括未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发行人披露,亦未及时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发行人重大涉诉事项相关进展情况;亦未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发行人全部股份被质押有关情况。
延伸检查发现存在违规
最近名不见经传的川财证券进入多事之秋。11月14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对川财证券的的警示函。
据了解,川财证券是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地产或发行人)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和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17颐和01”和“17颐和04”)。近期,广东证监局在对颐和地产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川财证券进行了延伸检查,发现川财证券存在违规行为。
首先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发行人披露,亦未及时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发行人重大涉诉事项相关进展情况。2019年3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中江信托与被告高陵地产、颐和地产、何建梁、李江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涉及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高陵地产,涉案金额巨大,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广东证监局表示,川财证券虽然于2019年3月12日以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形式披露发行人该涉诉事项及其影响后,但未对该涉诉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
记者了解到,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包括裁定冻结前述4名被告银行存款以及一审民事判决书等,而且上述判决书已于2019年5月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但川财证券未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且迟至2019年5月31日经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提示后才出具相关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发行人披露,亦未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发行人全部股份被质押有关情况。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12日,颐和地产的全部8.12亿股股份被单一股东龙森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全部用于质押,上述股份质押登记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川财证券在获悉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9月份被处罚
实际上,本次川财证券受罚离上一次受罚仅2个月,与之不同的是,本次指向投行业务,上次指向资管业务。
9月16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对川财证券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决定,经查,川财证券存在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以及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最令人关注的就是自有资金接盘。据了解,川财证券排查发现“16国购债”存在违约风险后,于2018年10月16日,以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参考当日中证估值承接公司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16国购债”,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国购债”占其发行规模的40%,存在规避《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关于“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规模的20%”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近两年债券、‘非标’违约频发,但是在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要求下,更多的还是投资人承担损失结果,川财证券用自有资金接盘的还真是用心良苦,可这显然不符合监管规定”,沪上一家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本次川财证券被监管处罚或许是因为颐和地产相关资管计划、债券违约有关,在调查中发现了川财证券的违规行为。”
2019年9月,联合评级在跟踪颐和地产债券违约之后表示,截至目前,颐和地产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等,由于无法获取跟踪评级所需的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决定终止对“17颐和01”和“17颐和04”的跟踪评级,并宣布上述债项的信用等级失效。
封面图来源:摄图网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