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八道“缠斗”证监会
时间:2019-11-01 13:05:3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北八道悄然申请破产清算。
11月1日早些时候,新京报报道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57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北八道以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履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2018年3月,证监会召开稽查执法发布会,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操纵次新股获利拟被罚56.7亿元,这一罚单金额创下证监会最高罚单纪录。
巨额处罚之后,资本市场关于北八道的消息寥寥无几。那么,北八道生存现状怎样,其对处罚的态度如何?新京报记者看到的法律文书显示,北八道对此不服并发起诉讼,但一审二审均遭到法院驳回。
连遭驳回
《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北八道公司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经审查,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其后,北八道公司不服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自己的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法律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维持被诉处罚决定亦无不当,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北八道集团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北八道集团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作出均符合法律规定,北八道集团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八道集团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该判决文书发布于今年8月28日。
处罚幅度过重?
北八道为何不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是否实际控制了涉案账户组?二、如果上诉人实际控制了涉案账户组,其买卖涉案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三、被诉处罚决定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四、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其中,关于争议焦点四,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向北八道公司送达调查通知书,在调查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北八道公司送达,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北八道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后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依法向北八道公司送达,处罚程序合法。北八道公司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复议,中国证监会受理该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关于北八道公司提出的中国证监会调查程序违法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疲劳询问和诱导性询问的问题,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次,因中国证监会已向北八道公司送达调查通知书,故作为北八道公司的员工或相关人员即负有接受调查的义务。
一审法院表示,部分被调查人员未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不足以否定调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而且,本案事实并非依据某一份询问笔录认定,而是综合其他相关的询问笔录以及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予以考虑,北八道公司提出的该项主张并不足以推翻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
故,对于北八道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到二审环节中,北八道以被诉处罚决定对北八道公司控制的账户情况认定有误;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北八道公司操纵涉案股票没有充分的事实及证据依据;被诉处罚决定对北八道公司处以五倍违法所得的处罚构成处罚幅度畸重,滥用了行政裁量权;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存在诱导性询问,询问时间过长等调查取证不合法的问题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结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及证监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五个焦点问题:一是北八道公司是否实际控制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涉案账户组;二是北八道公司是否实施了控制涉案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活动;三是北八道公司实施的上述活动是否操纵了涉案股票的股票交易价格,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指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四是证监会对北八道公司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五是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有误。
其中,对于中国证监会对北八道公司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中国证监会根据北八道公司在操纵涉案股票期间卖出涉案股票的金额扣减买入金额、相关税费金额作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核算违法所得金额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北八大道公司的违法所得金额,该认定并无不当。
鉴于北八道公司通过控制数量庞大的账户组进行股票操纵行为,操纵涉案股票的交易金额和交易量巨大(买卖交易量均约2.4亿股,买卖交易金额均约50亿),短期内造成涉案股票涨跌幅度严重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严重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后果,同时考虑到北八道公司在被调查期间存在不配合执法调查等情况,中国证监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北八道公司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处罚,该处罚幅度的认定是适当的,不存在北八道公司上诉所称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幅度过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对北八道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对于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有误问题,北八道公司上诉认为中国证监会在调查程序中存在对被调查人员存在诱导性询问、询问时间过长等程序违法问题,但对中国证监会提供的询问笔录内容进行审查后并未发现中国证监会明显存在北八道公司所述的诱导性询问问题,且中国证监会亦对北八道公司诉称的个别询问时间过长系被调查人员不配合签阅询问笔录所致这一情况进行了合理解释,对中国证监会的该合理解释本院予以采信。
对北八道公司的该上诉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不予采纳。
新京报记者 朱玥怡 赵毅波
编辑 王宇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