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专家答疑(之四)

时间:2020-07-14 23:05:3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Q: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技术转让的现场检查验证批,在注册检验合格并拿到文号后是否可以销售?

  A:若在今年7月1日前通过现场检查验证批,原则上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从立法目的、科学性角度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若在7月1日后通过现场检查验证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放行条件的可以上市销售。

  Q:在7月1日后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是否需要与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同步换证?

  A:不需要。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现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重新发证、补发等,应当按照该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此外,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重新发放的申请,因此可能存在今年即将到期并在7月1日前提出申请的情形。对此,从法律效力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在已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的前提下,可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情形,在7月1日后发放新证。

  Q: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是用于各药品追溯平台的相互对接,还是以后所有药品追溯都在协同服务平台进行?

  A: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等相关规定,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与药品追溯系统(可分为企业自建追溯系统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追溯系统)、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共同构成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由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通过提供不同药品追溯系统的访问地址解析、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的备案和管理,以及药品、企业基础数据分发等服务,辅助实现药品追溯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信息服务系统。该平台包括追溯协同模块和监管协同模块,追溯协同模块服务企业和消费者,监管协同模块服务监管工作。

  因此,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的性质是连接企业、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服务平台,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技术标准,实现不同追溯平台信息的互联。从具体职责而言,协同服务平台负责统筹不同追溯系统的赋码工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在赋码前应向协同服务平台进行备案,服从平台统筹,确保追溯码的唯一性。

  关于协同服务平台与各药品追溯系统的关系,根据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应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根据《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进行各药品追溯系统建设,再由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配合上传追溯信息后,将追溯信息对接至协同服务平台,并不是通过协同服务平台直接进行药品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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