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立法受关注 监管主体责任有待明确
时间:2022-03-10 08:01:2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社会公众对零售支付便捷性、安全性、普惠性、隐私性等方面的需求日益提高。不少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紧密跟踪金融科技发展成果,积极探索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态。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组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阐明了人民银行在数字人民币研发上的基本立场,阐释了数字人民币体系的研发背景、目标愿景、设计框架及相关政策考虑。
法定数字货币已经从理论走向现实。但当前,法律法规层面未对数字人民币进行规制,在数字人民币的获取、使用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缺少法律保障。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及关于数字人民币立法的建议。
数字人民币法律属性
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关于数字人民币的准确定义主要参考《白皮书》内容。《白皮书》中数字人民币的定义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景武表示,根据该定义,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对公众的负债,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但其法偿性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币包括硬币和纸币两种形式,未体现人民币的数字形式。
王景武从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数字人民币载体的法律地位、智能合约等方面对数字人民币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是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数字人民币运营机制、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数字人民币采用运营机构运作的方式,涉及人民银行、运营机构、参与机构、用户等多方主体,与纸币和硬币的发行完全不同。各机构在数字人民币运营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需要法律或法规进一步明确,以保障数字人民币稳健运营。
三是数字人民币载体的法律地位需要确认。数字人民币的使用脱离不了数字人民币钱包,而钱包需要在运营机构开立,钱包体系与账户体系的区别不仅关系到公民是使用数字人民币还是使用账户资金的选择,也关系到银行业务的改革创新、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
四是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使用需要明确。数字人民币具有可编程性,其通过加载智能合约来实现,谁有权加载合约、更改合约,以及如何加载、如何更改等需要由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和保障。
五是数字人民币中隐私权保护边界尚需界定。《白皮书》指出数字人民币具有可控匿名性,遵循“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的原则。数字人民币采用中心化管理、双层运营模式。人民银行可从发行到流通的全链条进行追踪,运营机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流通链条进行追踪,技术上实际不存在匿名的问题,需要法律规制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技术手段对交易进行追溯。
突出法定地位
强化监管主体责任
民建中央在今年递交的两会提案中表示,人民币数字化改革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尝试,也是货币体系不断演变的必然结果。当前,推进人民币数字化体系建设存在利息收益较低、个人信息保护难、使用门槛较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数字货币快速增长,中央银行负债规模急剧上升。二是发生危机时,数字货币挤占银行存款。三是区块链加密,数据增长负担重。四是收集消费者数据,公民隐私保障存疑。五是受手机使用量的限制,数字人民币在老年人群和互联网不普及地区仍然存在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民建中央建议,完善数字货币立法,严厉打击假借数字货币名义进行犯罪。完善数字货币相关立法,突出数字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弥补当前的法律空白。对数字人民币的复制、伪造和盗用进行有效打击,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强化监管主体责任。
此外,民建中央还建议,要加快数字货币数据存储技术革新,建立数字人民币数据保存制度。为保证数字人民币大范围推广使用,必须加大对消费者交易数据储存技术的发展,开发大容量数据储存设备,妥善处理保存相关交易数据,严防因为技术原因或者网络故障导致数据丢失。
建议制定
数字人民币法规或规章
数字人民币关系我国货币体系的变革,也关系着广大人民的权益,如何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代表委员们提出了相关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议完善数字人民币法律基础。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律法规都在修改完善中。建议结合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进程,修订《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制度相关内容并做相应细化,统筹规划、相互衔接,确保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并就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程、反洗钱、反假币、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王景武则建议在法律法规层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建议修改《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建议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明确数字人民币属于人民币的一种形式。同时需注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考虑到数字人民币的使用需要一定载体和技术条件,建议同时对数字人民币的使用进行例外规定,对于特定群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选择使用及接受纸币或硬币。
二是制定专门的数字人民币法规或规章,明确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制。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总结人民币试点经验,明确数字人民币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其二,厘清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功能及相关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其三,根据不同身份识别强度对不同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区分,划分其各自功能、使用范围及限额,建立区别于账户体系的钱包体系,体现其独特性和优越性。
王景武还建议要明确智能合约使用规范。一方面,明确使用主体,保障智能合约加载的普遍性,体现数字人民币的优越性;另一方面,由人民银行制作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标准模板及修改权限和流程,提升智能合约的可获得性,充分保障交易各方权益。
针对数字人民币流通和使用中隐私保护的问题,王景武建议,明确数字人民币隐私权保护边界。对人民银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及隐私保护义务进行特别要求,只有以国家安全为目的的行为才能使用其掌握的信息。 【编辑: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