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行政处罚......多家医院被通报: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

时间:2022-05-19 06:00:1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导读: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根据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淮安市卫生健康委不断加大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涉疫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淮安淮城城中医院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1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在门诊药房发现当天就诊患者沈某某处方,显示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开具头孢克肟颗粒等药品,经预检分诊登记核查该患者登记为“无症状”,无该患者对应的《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操作表》。

查处结果:淮安淮城城中医院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给予该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二  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3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在门诊药房发现当天就诊患者赵某某、梁某某的处方,显示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开具克林霉素、左氧氟沙星等药品。经查2名患者的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登记操作表,未登记流行病史、接触史、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十大临床症状、新冠疫苗接种情况,患者或家属未签字。

查处结果: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三  淮安清棉医院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3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在门诊药房发现当天就诊患者陈某某、董某的处方,显示诊断为咽痛、肺炎,开具感冒灵、阿莫西林、左氧氟沙星等药物。经查2名患者的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登记操作表的流行病史、接触史、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十大临床症状、新冠疫苗接种情况栏进行了划线处理。

查处结果:淮安清棉医院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四  涟水瑞慈医院有限公司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3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发现内科医师朱某某在接诊姓名为“李某某,主诉为受凉后出现流涕、咽疼”患者时,门诊病历未记载流行病学问诊内容,该名医师亦未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中流行病学史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存在未落实《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6?号)规定对门诊患者加强流行病学问诊,早期识别新冠病毒感染临床症状,对具有可疑症状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规范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的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涟水瑞慈医院有限公司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五  淮安市淮安区山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4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疫情防控检查,在门诊药房发现当天就诊的潘某某等4名患者处方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经核查潘某某等4名患者未进行预检分诊登记、未填写《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操作表》。该单位负责预检人员仅对无手机、无法扫码人员填写《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操作表》。

查处结果:淮安市淮安区山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六  淮安市淮安区河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7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发现该单位入口处未按规定对进入医疗机构人员测量体温;门诊大厅收费处、西药房、CT室等多处人员聚集;中西医结合门诊和医保门诊人员聚集,未做到一医一患一诊室;放射科入口处自助机无免洗手消。

查处结果:淮安市淮安区河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七  金湖县黎城街道卫生院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7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发现预检分诊处放置水杯等生活用品,中医科医生佩戴口罩不规范,门诊(药房、诊室、收费处)消毒记录记至4月15日,未按时消毒并做好记录。

查处结果:金湖县黎城街道卫生院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八  淮安仁和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8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 在输液室发现正在输液患者王某某的4月17日、4月18日处方笺2张,临床诊断为咳嗽;4月17日患者张某的处方笺1张,临床诊断为咳嗽。该单位提供的《预检分诊登记操作表》无王某某的登记信息、显示张某无干咳症状。

查处结果:淮安仁和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单位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九  涟水县妇幼保健院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8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在预检分诊处发现仅对不能出示行程码的入院人员登记《预检分诊操作表》,而对出示行程码的入院人员没有进行预检分诊登记。

查处结果:涟水县妇幼保健院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十  涟水军民医院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0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在预检分诊处发现该单位对入院人员进行测温、扫码查验,但没有填写《预检分诊操作表》,现场也不能提供《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操作表》。在输液室发现正在输液的患者王某,检查其门诊病历发现未记载患者流行病学史问诊内容,没有填写《预检分诊操作表》。

查处结果:涟水军民医院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单位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十一  洪泽汇景新区医院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9日,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在一楼输液室发现患者管某某等3名患者正在输液,在预检分诊处未查见该3名患者当日的《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登记操作表》。在该院内科病区病房检查,发现内二科52床的住院患者有2名外来探视人员。

查处结果:洪泽汇景新区医院未按规定开展预检分诊、未落实疫情防控措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该单位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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