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一男子被判刑,因为他在公交车上···
时间:2019-10-31 19:24:1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濉溪一男子被判刑,因为他在公交车上···
2019年5月15日12时许,高某某乘坐濉溪县803路公交车,该车行驶至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路濉溪中学公交站台路段时,高某某与公交车驾驶蔡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蔡某某驾驶公交车行驶时,高某某拉蔡某某的右胳膊两下,此时车内有乘客十四人,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时,驾驶员蔡某某报警,高某某在现场等待有关部门处理。蔡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被公交公司因当天不文明用语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濉溪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乘坐公共交通车辆行驶过程中,用手拉拽驾驶员胳膊,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驾驶员的不文明用语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