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依扎的反击:是“孤胆英雄”还是“以怨报怨”?
时间:2019-11-12 08:04:3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斌】
热依扎凭借北京人特有的耿直,与微博上对其恶言相向的网民“以暴制暴”,以“挂人”的方式对一些恶意网民“公开处刑”,引得其粉丝群起而攻之,让其感受“大家轮流不间断不重样骂你的滋味!”热依扎“以怨报怨”的选择也从网络暴力的受害者转变为“孤胆英雄”。
热依扎在网络上发表“不畏网暴”的宣扬的同时,也在和网友“以眼还眼”的互怼互骂(图片来源:社交媒体)
网络带来了自由的同时,也承受着它的副产品——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在中国互联网诞生之初即已有之,常常成为网民进行道德审判的方式。“人肉搜索”技术最早实现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对接。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2006年的“虐猫女“,”铜须门“,以及2007年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姜岩案,都以一种群体性、匿名化、持续性的网络言论攻击,将网络的道德审判延伸至现实世界中的行动。网络暴力以一种言论的方式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作为一种言论,它常常享受“言论自由”的保护。
但是,网络暴力一旦使这种言论向现实世界的行动延伸,就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约。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构建了虚拟与现实之间的法律屏障。201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对“人肉搜索”说不:“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到来,提供与出售个人隐私的行为将纳入刑法保护。网络实名制的国家认证实现对网络造谣与诽谤言论的法律追究。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的网络言论不在那么“任性”。虚拟的网络暴力套上了现实法律的紧箍咒,似乎驯服了许多。即使如此,制约现实暴力的刑法并未延伸至虚拟世界中。
但是,现实社会与虚拟网络的不断融合却也催生出新的网络暴力。以道德审判为目的的网络暴力变为了“价值无涉”的谩骂与宣泄,行走在各大流量中心、偶像与公众人物之间。暴力的力度熄火,频率却也来越多。越来越多的明星粉丝以社交论坛为征地互相攻讦,一场场小规模“网络战争”背后牵涉的不再是现实社会的道德秩序,而是娱乐产业化运作下的明星名誉。
偶像艺人蔡徐坤面对网络暴力的“律师函警告”招来了更强烈的“恶搞”(图片来源:社交媒体)
不过,明星在面对普通网友的谩骂的时候,多数选择沉默,而不会激烈反击。即便是要回应网友的质疑,也是在面对媒体的时候回应,或者是在个人社交网络上统一回应,而不太会针对某个具体的网友进行个别回应。即便是有人一时耐不住性子和网友针锋相对,事后在经纪人或者背后的公司的劝说下,都会马上全部删除,避免进一步发酵,造成不良影响。热依扎的不同之处在于,她选择了和网友正面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在高度产业化运作中,作为明星的热依扎也不同于传统网络暴力的受害者。首先,她只需要最低限度的隐私权。作为娱乐明星与公众人物,一定程度的热度是由隐私的自我牺牲来换取的。热依扎主动公开自己的抑郁症史和一些富有争议的生活照片,的确实现了“蹭热度”的效果。
这并非是不尊重自我的隐私,而是当代娱乐产业的运行规则。从法律上讲,肖像权的诞生不就是影视娱乐产业化初期所催生并予以保护的一种商业模式吗?随着商业影视、商标授权、形象代言、商业广告等商业模式的成熟,肖像权逐步从“天赋”的人格权转变为可剥离、交易的民事权利。
热依扎的一组机场照片也曾引发舆论对于“穿衣自由”的讨论,也让热依扎遭受到一些非议
但同时,明星流出的“机场照”往往并非“隐私”,而是明星团队专业打光跟拍并精修后放出增加曝光率的(图片来自网络,图中女星为林允)
网络的普及催生了娱乐产业的新商业模式,流量成为了衡量明星市场价值的标准。话题、热点、爆料都是明星维持流量的重要方式。高度产业化的结果必然是明星的所有个人生活,包括网络社交都应交由专业公司来运营。由此,隐私权也可不再是一种防御性的人格权,摇身一变为新的商业模式的法律保障——只能由我自己公布,而不能由他人公布生活信息。自己成为自己的“狗仔队”,使得明星的隐私权不再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隐私权的高度商业化运作期望的是带来正循环的流量,这就是不断累加的名誉。如果说一位明星的私人生活都按照公司化运作,那么,其在公共社会中的名誉就是明星公司的商标。换言之,对于明星而言,网络上的名誉与现实中的利益是高度重叠一致的。所有的流量运作期望的是带来名誉的正向叠加,以获取更高的市场价值。
但隐私的公开总是一把双刃剑,交由广大网民评说的同时,总会有负面评价。如果碰上带节奏的网络暴力,免不了反而降低了名誉。热依扎的自爆带来了众多网民同情,也带来了网络谩骂。最大限度的名誉权是每一位明星的理性追求。最低限度的隐私与最大限度的名誉之间如何把握法律的度呢?这个问题常常是法院审判中的疑难点。
图片来源: IC photo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只拥有有限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以平衡公民的知情权与新闻自由等价值。汪峰诉新浪微博账户“中国第一狗仔卓伟”的败诉已经表明中国法院对侮辱与诽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事实只需有信息来源而非个人杜撰,侮辱则采用了大众普遍感受的标准,而非明星个人感受。
法律在明星的隐私与名誉权中确实处于模糊之中,甚至,公司的律师都难以找到网络言论背后的特定主体。热依扎只能主动“以暴制暴”来“防卫”自我的名誉。而这种“防卫”能力是传统网络暴力受害者所没有的,也引发了新的问题。
作为流量明星,拥有大量的粉丝群体,热依扎自身就拥有主动发动网络暴力的能力。微博CEO缺乏粉丝,普通公民缺乏粉丝,他们都只能习惯性地选择“屏蔽”来对付网络暴力。热依扎的“挂网“行动跟随着的是粉丝号召力。每一位公众人物在网络时代都具有了一定的“防卫”能力,除了粉丝,毕竟还有大量的“吃瓜“群众围观。
但是,以暴制暴,以怨报怨的防卫必然正当吗?如果动机过于明显,那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从微博文字来看,热依扎的“初心”并未违法,正如其发自内心的疑问:“难道因为我是个演员我就该承受着这所有的一切,带着委屈离开?!离开的为什么不是恶人!”她的追问已经为这件闹剧做出了回答。她所承受的“所有的一切”网络暴力恰恰来自其演员的身份。郭德纲曾说过,演员挣的钱里,有一半就是挨骂的这份钱。言下之意当然是,既然选择了进入娱乐圈,成为艺人和明星,就要接受观众的指指点点和评头论足,而且,不仅是正面的评价,也要包容负面的评论乃至谩骂。
观众的喜怒哀乐不正是被整合进现代娱乐业并转化为“打赏”、“点赞”、“转发”等金钱的电子化表征吗?观众骂一骂,心里快乐了,这也许是“娱乐”最本质的体现。正是娱乐的产业化将明星的隐私与名誉作为市场价值的交换物,通过网络效应而放大数倍,造就热依扎,也造就了网络暴力,甚至是粉丝间的“网络战争“。
粉丝追星的行为本身就带有强烈的“群体非理性”(图片来源:网络)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明星处于网络舆论的巅峰,拥有网民赋予的利益与能力,也必然承当更高的责任。不仅仅是国家法律的底线,更是社会文化的道德底线。所以,我们看到一些千万粉丝的网红主播往往因为一句侮辱历史,不具有正确价值观的言行而遭平台封杀。
热依扎因为流量经济的商业模式而不断走向网络舆论的中心,同时也应意识到中国的社会道德赋予明星偶像的“正能量”期盼。意识到公众人物身份的微博大V姚晨选择微博“封笔”,谨言慎行。
微博逐渐成为娱乐圈最大的造谣之地,即使如此,明星们大多选择公开回应而已,不会轻易发动一场又一场的新网络暴力。对于谣言也只是正面回应而已。面对孕育自由、明星与暴力的网络,是选择 “以直报怨”,还是“以怨报怨”?这就关乎对自身身份的认知——只要明星的名利而不要明星的责任吗?
最终,热依扎选择“同态复仇”的形式实现正义,这就显得一点也不“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