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教师三类惩戒权如何明确惩戒界限引家校热议
时间:2019-11-22 23:19:43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央广网北京11月22日消息(记者王启慧)今天(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以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视情况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惩戒方式和适用范围。比较轻的,如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以及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比较重的,如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以及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情节严重的,如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有学校认为,明确教育惩戒会缓解“教育无力”的情况,有助于形成学生对法律、规则的敬畏。学生违纪行为与相对应的惩戒行为需教师、家长、学生认同并达成共识。同时,对于与之相链接的政策,如“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管理办法也应同步推进,才能让政策切实落地。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强制措施,如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对于目前《征求意见稿》的规则,有声音认为:小惩大诫,很有必要。家长要积极配合,老师要把握好处罚尺度,以免出现更深层次的矛盾。
“有的‘熊学生’确实需要老师实施一些合理的硬性措施来管教。”赋予教师一定惩戒权,有的家长表示支持,但同时也提出了担忧。一位初中生家长告诉记者:“规定的权利范围还是比较模糊,比如增加适当的运动,如何界定‘适当’?小学生和中学生可承受的运动量不同,同一年龄段不同孩子的体能也不同。”明确赋予了教师惩戒权后,部分家长担心在“适当”“合理”等边界模糊的规定下,无形中拓宽了教师惩戒权利实施的范围。对此,有教师呼吁家长能够给予老师更多的信任。江西省宣风镇中学教师李欣娴表示,教师希望每个孩子能健康成长,惩戒学生绝不是教师的目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的禁止情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以及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欣娴认为,赋予教师惩戒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跪着教书”的情况。“教师有惩戒权才能够给孩子约束,才能立好规矩。面对问题学生,老师不敢惩罚也不敢说,否则非常容易引起家长的投诉,这种情况下学生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重点是家长认为惩戒有必要存在,那就好办,家长不理解不同意,政策也是徒劳。”她说。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多条保护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的条例,明确提出,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若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应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的教师认为,从这些保护条例足以看到政府对教育行业和教师教学现状的重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