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长沙9岁男童被害凶手果然又是精神病罪犯监护人是否担责?

时间:2019-11-10 17:54:4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原标题:长沙9岁男童被害 凶手果然又是精神病 罪犯监护人是否担责?

11月5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湖南长沙雅塘村某小区,一名9岁男童遭遇一男子袭击后身亡。事发现场监控显示,男孩被成年男子殴打时,众多围观者在场却无一人出手,竟误以为是父亲在教训儿子。直到13时49分,也就是将近20分钟后,闻讯赶来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华父亲与现场群众才将冯某华控制。13时50分,当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安排120急救车先行开展并送往医院,15时25分,9岁男童抢救无效死亡。

4天后的11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发布通报,讲述了事发的基本经过,而事发后舆论纷纷猜测的也是最不愿意看到一个情节最终还是出现了——警方通报,据犯罪嫌疑人冯某华父母反映,冯某华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也就是说,杀害9岁男童的罪犯又恰好患有精神病!

这一内容披露后,网络炸锅,公众对近几年屡屡出现的每次出现罪大恶极的杀人凶手时都会伴随着精神病的标签表示强烈不满和愤怒,精神病就成了“免死金牌”了吗?

在红谷滩杀人案中,经鉴定,嫌疑人行凶时是具有控制辨认能力的。也就是说,红谷滩杀人案中,精神病并未成为行凶者的免死金牌。而对于长沙9岁男童被害案,就目前的信息看,恐怕结局不敢设想。在之前的文章《长沙刺伤女子案告破 罪犯酒后随机捅人 但愿这次别“精神病”》中,曾分析过“精神病也要看具体情况,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能逃脱法律制裁”,读者们可点击标题自行查看。本次,我们来探讨一下,既然鉴定后确实患有精神病的人多数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些罪犯的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呢?

知名法律博主武杰律师指出,精神病罪犯的监护人肯定是要担责的,主要是以下两方面:

第一,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犯罪,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刑事责任。

在刑事并非是因为精神病人犯罪所以监护人“连坐”,而是指当精神病人犯罪时,监护人应当制止却未制止,或者监护人教唆精神病人犯罪的 ,那么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再回到当罪犯患有精神病,如果不承担刑事责任,那就拿他没办法了吗?武杰律师表示并非不能处置,那就是“强制医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所以不是你有精神病了,就万事大吉了,做错了事就不能拿你怎样。既然监护人无法起到有效的监护作用,甚至说无能为力,那么就应该给予强制医疗,避免危害亲人和社会其他人。

精神病罪犯的悲剧一再发生,我们不能再那么冷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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