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突发晕倒,路过护士紧急使用AED救人!AED普及差在“担责心理”

时间:2023-06-19 19:06:2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日,南京地铁站内一男子突然晕倒,浑身抽搐,情况危急。路过的护士周丽,上前查看后加入到救助中,并让车站工作人员取来AED,监测患者心脏,随时准备除颤。急救10来分钟后,男子的呼吸渐渐平稳,睁开了双眼。周丽与120急救人员交接后,默默离开。事后她表示:“我只是做了一个医务人员应该做的,没什么特别的”。

我国每年约有 55 万人发生心源性猝死(SCD),90%的心源性猝死因心脏骤停所致,70%~80%OHCA 发生在医院外 。OHCA 的抢救时间窗仅为 4~6 min,每延迟 1 min,OHCA 生存率降低 10%,必 须 在 时 间 窗 内 实 施 心 肺 复 苏 (CPR)与除颤。我国城市 EMS 响 应时间为 10~15 min,超过 10 min 以上的 OHCA 抢救成功率几乎为零。OHCA 的第一目击者在第一时间实施 CPR 及 AED 除颤能够提高患者 ROSC 率及生存率。

国内 AED 的配置与使用现状

2020 年,我国颁布了《中国 AED 布局与投放专家共识》 ,在这一共识的指导下,近年来国内各大城市 AED 的配置数量明显提高,以杭州为例,近五年 AED 的配置数量增加了 8 倍,截止至 2021 年 12 月底,深圳市公共场所投放的 AED 数量已达 1.4 万余台,为国内最多。此外,上海及深圳等城市还开发了市内公共场所的 AED 地图,公众可实时迅速获取全市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等设有的 AED 位置及具体使用状态等信息,满足紧急状况下志愿者及旁观者寻求 AED 设备的需要。

尽管国内主要城市的 AED 总数已有显著上升,但人均水平明显不足。以 AED 投放密度最高的深圳市为例,每万人配置 AED 数量仅为 8 台,而瑞典公共 AED 超过 40000 台(42 台/万人)、荷兰 80000 台(47 台/万人)、日本超过400000 台(50 台/万 人)、美国超过 100 万台(31 台/万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 AED 配置数量明显不足。

公共场所 AED 配置法规现状

近年来,我国发布了《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等政策法规,均要求在公共场所配备 AED,但并非强制性义务。2020 年 9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统一的公众急救培训体系,提高 AED 配置水平,完善公众急救支持性环境。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基本医疗卫生法》第二十七条作出深度阐释,加强公共场所 AED 配置,以促进其正确适用。

自 2021 年开始,部分省市已出台加强 AED 配置管理工作的地方文件,如《北京市公共场所医疗急救设施设备及药品配置指导目录》《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均提出 AED 在公共场所的布局管理与配置要求。

2021 年 12 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从国家层面制定了《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以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有关要求,这是当下依法有序规范推进公共场所 AED 配置的重要前提,亦是立足顶层设计为我国破解 OHCA 抢救率低这一重大公共卫生难题提供政策参照。

公众对 AED 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

尽管国内 AED 投放数量已明显上升,但公众对 AED 设备的认知度不足、发生 OHCA 时使用 AED 的施救意愿较低都阻碍着 PAD 项目的推进。

国内的问卷调查研究结果显示,仅有37.8%的调查对象对 AED 设备有一定认知,70.3%的调查对象从未在公共场所注意到配置的 AED 设备,愿意对发生 OHCA 的患者进行施救的受访者仅有 41.9%。国内甚至出现过 AED 安装多年无人问津的报道。在国外,69.3%的英国公众、66% 的费城居民、32.6%韩国公众对 AED 有所了解,并表示会在心脏骤停时实际使用 AED。

可见目前公众除颤项目存在 AED 重视程度不足、社会群众使用 AED 意识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对于 AED 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导致目前国内许多地区公共场所的 AED 沦为“用不上”的摆设。如何加大对 AED 知识的普及推广,使更多人敢用、能用,让配置好的 AED 发挥作用是现在急待解决的问题。

公共场所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救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为救助者设定了相应免责条款,其作用是鼓励救助伤病的善意行为。既往由于难以预见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后的结果,哪怕是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人员,依然表示“不敢救”。

当下,我国缺乏紧急情况下使用 AED 的具体条例,《民法典》虽然为救助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免除了救助者的法律责任,但未明确界定救助者和被施救者二者的权责。南宁市的一项实证研究显示知晓“紧急救助免责”的市民仅为 22.94%,且 37.03% 市民表示担忧因使用 AED 而承担责任,可见法规仍需要具体明确救助者与被施救者二者的权责冲突。2020 年,作为全国首部无偿施救地方法规的《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的批准通过,明确规定了无偿施救人实施紧急抢救行为的责任免除,这纾解了公众使用 AED 实施紧急救助的法理困境。但这只是一项地方性法规,其他地区的公众尚且不能受益,政府仍需通过法律规制公共场所 AED 配备义务。

建议

1、借鉴各国文件与文献研究,出台 AED 配置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配置标准制定方式与纳入文献资料中的优化方式,结合我国自身的社会环境,加强我国的 AED 配置标准研究。

2、加大 AED 投放力度,缩小各地区间差距。

目前我国无论是 AED 的配置数量、人群覆盖率还是配置标准的科学性与其他国家尤其是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家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及各地区政府应加大经济投入力度,增加各地区尤其是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人员密集、高 OHCA 风险等场所的配置数量,防止地区差异过大。

3、保障与教育并进,促进 AED 推广与使用。

地方政府应当积极与红十字会合作,在公众号、宣传册、视频等多元形式宣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特定人群(教师、学生、公共场所员工、警察、公共交通司机等)开展 AED 急救知识的培训,同时借助法律条规,保障 AED 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非医务人员使用 AED 进行除颤急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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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翟绍琪,张志颖, 张如意, 彭迎春 公共场所自动除颤仪配备义务的伦理剖析与法律规制 [J]. 公共卫生伦理 DOI:10.12014/j.issn.1002-0772.2023.02.11.

[3] 郭轩宇, 张颖, 熊烨, 谭江琦, 孙国刚, 林燕 高科技智能诊断与 AED 技术普及化的进展 [J]. 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 2022,18(05): 1673-6966.

[4] 苏晨, 王彤 国内外AED配置与使用现状分析 [J]. 岭南急诊医学杂志 DOI:10.3969/j.issn.1671⁃301X.2023.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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